法律文书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11)普非执字第115号

范文词典 fanwen.cidiancn.com

阅读: 315

法律文书范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11)普非执字第115号是由范文词典为您精心收集,希望这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11)普非执字第115号范文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11)普非执字第115号的正文: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11)普非执字第115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1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第212011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1年3月,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发现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存在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但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未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9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第212011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WwW.ZgDoC

法律文书范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11)普非执字第115号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范文给亲友.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 【方向键 ( → )下一篇】

上一篇:医疗事故案民事诉状 上一篇 【方向键 ( ←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