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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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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朱记乐,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372822197406016918,住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于林四村73号,联系电话:(0)13241435122,(0)13501389244

  被申请人:杨克伟,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五金化工站职工,身份证号:372801195311200834,住临沂市沂蒙路428号五金化工站1号宿舍东二单元四层西户,联系电话:13176990228

  被申请人:张廷举,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822195004150058,住山东省郯城县北外环路5—2号,户籍所在地郯城县郯东路89号公安局家属院,联系电话:13188738051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60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6月2日的利息为17544.11元,2009年6月3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43元(已由原告预交);

  2、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强制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09年4月25日作出(2009)临兰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260300元及约定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643元。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权威,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229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述请求,祈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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