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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电脑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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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 ( 以下简称三包 ) 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 ( 见附件 1) 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 ( 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 。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 一 ) 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 二 )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三 )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 四 )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商品;
   2 、核对商品商标、型号和编号;
   3 、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 ( 见附件 2) 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 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商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 五 )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 不合格的微型计算机商品;
   ( 六 ) 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负责三包;
   ( 七 ) 预装软件、随机销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明示软件名称、版本、使用有效期、生 产者名称;不得销售盗版软件;不得赠送盗版软件;
   ( 八 ) 销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 九 ) 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建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工作;
   ( 十 )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 一 ) 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 二 )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软件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 三 ) 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 件和元器件;
   ( 四 ) 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 于修理;
   ( 五 ) 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
   ( 六 ) 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
   ( 七 ) 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 八 ) 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 九 )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 ( 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 ) 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 一 ) 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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