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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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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民发[2002]156号)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兵役法》要求,高举爱国拥军旗帜,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爱心献功臣“行动,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不断深化安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和国防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优待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不能及时兑现,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安置工作十分困难,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导致部分退役士兵因不能及时上岗而集体上访,给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

  优待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无论是保持国内政治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还是实现新世纪的宏伟蓝图,都离不开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优待安置工作。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质量建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对优待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的要求,自觉将优待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按照双拥工作的有关规定,继续把优待安置工作纳入当地双拥活动之中,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比的重要条件,优待安置政策没有落实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各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对优待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维护士兵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程序,狠抓落实,确保优待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优待政策。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是调动适龄青年积极参军,鼓励他们安心服役的有力保证。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结合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组织人力,集中一段时间,对现行优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根据税费改革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要认真贯彻“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原则

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WwW.ZgDoC,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实施税费改革的地方,要将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优待政策及时落实。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今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和扶持自谋职业的力度,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国家机关特别是其京外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还要求,各地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工商、税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今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对非农征集比例进行了调整,这是适应新时期部队建设需要,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切实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决定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及《优待安置证》样式另发)。《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优待安置证》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各级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严肃纪律,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措施,主动工作,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

  (一)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征兵、优待和安置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克服各种困难,派出精干人员,积极参加征兵工作。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通知》([2002]国征字第3号)的要求,从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和兵役机关确定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数量,结合当地实际,与当地兵役机关共同研究确定下级政府征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比例,明确具体任务。省级民政部门要与兵役机关共同负责《入伍通知书》的印制。各县(市、区)定兵后,兵役机关将把《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有关士兵家长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兵役机关予以纠正,并逐级上报。

  (二)加强宣传,强化全民国防意识。在征兵和安置工作期间,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待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重点抓好优待安置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认识,使之更好地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国家、军队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增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自觉性,主动履行国防义务,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优待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尤其是要将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的重要性、领取方法和作用,向应征入伍士兵及其家长解释清楚,使他们了解优待安置政策,自觉维护自己的和合法权益。

  (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兵、优待和安置工作。征兵、优待、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军队的基础建设和广大士兵及家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2]国征字第3号的要求,自觉加强与当地兵役机关的协调与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工作。特别是在实施《优待安置证》制度过程中,要及时与部队联系,取得兵役机关的支持。今后,在每年的征兵和安置工作期间,民政部将会同总参谋部,对各地参加征兵工作情况和优待安置政策落实亲光进行检查,对参加征兵工作不力、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非农征集比例的,以及非法印制或倒卖《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确保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贯彻执行。

  六、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已正式下发各地,其中规定要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式样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详见附件。

  二、印制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各地指定的印制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违者依法严肃查处。

  三、申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如实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书必须有退役士兵本人签名。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与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安置地民政部门通过公证机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进行公证,并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四、填写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根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如实填写,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字迹要工整、清晰,严禁覆盖、粘贴和涂改,否则无效。

  五、核发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发。核发时要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

  六、保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登记和领取办法,严防差错和丢失。如有遗失,要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七、回收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收回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在“发证机关”盖章页上加盖“已录用”字样,存档核销。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证书》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

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WwW.ZgDoC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WwW.Z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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