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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营养师实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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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依据八十九年考选部公告自民国九十五年起「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营养师高考」对实习学分数及内容规定为「营养实习-基础(1),64 hrs;营养实习-膳食管理(2),128 hrs;营养实习-临床营养(3),192 hrs;营养实习-社区营养(1),64 hrs;共计,448 hrs」,特定本系营养实习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於本系各学制学生.

  第三条 营养实习:分为基础实习一学分,专业实习六学分.配合本系各学制之课程及各实习医院所提供之时段由本系安排之.

  第四条 选修营养实习必备条件为:

  本系各学制学生,至少修毕营养学(含实验),生命期营养,膳食疗养学(含实验),临床营养学(含实验),团体膳食(含实验),食物学原理(含实验),营养评估,公共卫生营养学(社区营养学),食品卫生与安全,中餐烹调与实验,生化学,人体生理学等科目至少六门(含以上)且均及格,历年操行成绩平均80分以上,才能选修六学分之医院实习.

  参加本系所办之会考,其科目包括膳食疗养,营养学与团体膳食.

  实习意愿总成绩达60分(含)以上方能选修六学分之营养实习(营养实习-膳食管理(2);营养实习-临床营养(3); 营养实习-社区营养(1))

  实习医院由本系安排依下列程序:

  符合第四条规定,根据实习意愿总成绩依序排名.

  依各医院提供之名额,条件及特殊规定,从实习意愿总成绩排名依序录取.

  第六条 由学生自觅医院实习者,亦应符合第四条之规定.

  第七条 拟选修营养实习之同学,若不符合本实习办法之规定,则本系不予受理推荐.

  第八条 本系选修医院实习之各学制同学,若其实习医院一经确定并且系上已发函至实习医院后,均不得再更改.

  第九条 本系选修医院实习之各学制同学若发生下列情事:一,无故旷课达三天者.二,不服从营养师之指导,擅作主张,我行我素之行为,经实习医院举证属实,经系务会议同意通过者.以致造成本校校誉重大伤害者,则该生医院实习成绩以零分计算外并依校规议处,且今后不得再选修医院实习.

  第十条 实习报告於实习结束后一周内缴交至系办公室,逾期未缴交者,实习不予计分.

  第十一条 实行规则详列於「弘光科技大学食品营养系学生校外实习施行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系务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弘光科技大学食品营养系学生校外实习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97年5月29日实习委员会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97年5月29日系务会议通过

  校外医院营养实习分三时期举行:1.暑假期间,2.上学期上课时间(上课时间9周,double上课,之后至校外实习约2个多月) 3.寒假期间.

  实习可同时选修专业实习及营养实习,但梯次需错开,若同时勾选专业实习及营养实习时,会将专业实习安排为第1梯次实习,营养实习为第2梯次实习 .同学勾选时需注意是否与重补修冲突.

  无论是学校安排之实习单位或自觅实习单位,都需实习意愿总成绩及格者始能参加营养实习.会考科目为膳食疗养,营养学,团膳三科目,范围为营养师历年考题.(97年6月之会考以92-95年营养师历年考题为范围).实习意愿总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若当次实习意愿总成绩结果与实习名额有落差时,出题老师可斟酌调整全体分数.

  实习意愿总成绩之内容与比例如下:

  营养相关科目学习成绩----------30%【挑选5科成绩平均】

  会考成绩----------------------70%

  第2梯次与第3梯次实习时间会与上课时间重叠,若要修课或随班重补修需至夜间部或专班部修课.若同时选择此时段实习又修习日间部课程,届时需放弃日间部所修习课程之学分.

  当实习分发后,在签名确认之前,同学可相互交换单位或放弃本次实习.当实习分发并签名确认后,不得更改实习梯次,或改为自觅实习或放弃本次实习(第一梯自觅实习截止后即不得再自觅实习单位).

  实习意愿总成绩未及格者,无论是自觅实习单位者或是学校安排后所剩余之名额,都可由参加下一次会考且实习意愿总成绩及格者递补.同学也可以先参加会考再保留至下一梯次实习.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特别安排或提早等方式实习.例如

  转学生不得以「顺利毕业」为理由.

  夜校生不得以「工作」或「生涯规划」为理由.

  未出席实习说明会者不得以「不清楚实习规则」为理由.

  如有下列情形,系上则不再安排实习并记大过一次处分:

  未依照各实习单位所规定之必选修科目填写实习单位,导致分发后被实习单位退件者.

  实习经排定或发文至各实习单位后自行放弃或更改者.

  进修部自觅实习单位,经访视老师查访未确实至实习单位实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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