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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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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王超兴等被占地农户,地址: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

  申请代表人:王超兴、王运细、邓家强、邓家维,电话:13035504029。

  被申请人: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申请事项: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行政申请;

  3、对被申请人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4、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关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处理建议。

  事实和理由:

  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有申请人9.2333公顷农业承包地自2004年以来一直被习水县兴习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占有并改作它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由于该公司此前未拿出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也未看到该幅土地的征收审批公告及相关手续,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看到被占土地的征收审批手续及征地审批公告。

  2008年5月,申请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再次向习水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上述申请,总算于6月4日得到该局在5月26日作出的书面信访答复及其复印的习水县人民政府2005年8月10日习府发(2005)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资源部2005年7月26日国土资函(2005)595号《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至此,申请人才知道被占土地的征收审批手续和征收土地方案及相应的征地审批公告。

  根据习府发(2005)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六条规定,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习水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被占土地现场已无习水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办公室且被占地农户无从知道该办公室迁往何处或者是否还在,只有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又因习水县国土资源局最近才将(2005)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予以公开,被占地农户迟至近日才得知公告内容,所以只有近日才能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008年6月,申请人向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可申请人递交申请后,该局一直不予回应。7月31日,申请人就此向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习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局受理申请人的征地补偿登记申请。可是,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并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2008年10月29日,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之规定,向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的上级行政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起申请,请求:1、确认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3、直接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4、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之规定对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5、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之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关于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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