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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管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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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规范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建招]140号、政发[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事业发展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四)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五)镇、部门、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建设的项目;

(六)村、社区集体资金建设的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应遵循明标明投、就近就便的原则,符合发包公告资格条件报名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摇号),确定承包人。

第四条各镇、部门、开发区应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所,专门具体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及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镇、部门、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对工程量控制、变更、资金拨付、质量管理、审计决算、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发包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七条在中介服务机构库摇号选择代理,产生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该年度对小型项目进行代理。

第八条发包公告的发布和报名

(一)小型工程的发包应公开发布发包公告,发包公告应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和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自发包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时间为3个工作日,报名形式为现场报名。前二个工作日,报名者在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处报名,最后一个工作日须在各镇、部门、开发区指定地点报名。

第九条资格审查

(一)报名者在约定的时间,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发包人会同各镇、部门、开发区纪委、监察室(必须二人以上)对报名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当面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二)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应当是按照建招]372号文中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允许报名人所报项目负责人有一个本县范围内在建工程。

(三)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实行廉洁准入制度,即凡参加抽签的单位必须到检察机关开具“无行贿记录证明”,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四)县外建筑企业在我县承接工程前,必须办理核查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进入工程招投标市场。

第十条发包文件的编制、澄清或答疑

(一)各镇、部门、开发区小型工程发包人,设置承包商资格条件,根据施工图纸科学、合理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确定工程发包价格。

(二)发包人应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抽签工程预算价,预算价编制后由发改局安排造价事务所进行复核。

(三)工程预算价确定后,发包人应按照建招]333号文件附件一“小型工程项目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自行确定合理下浮比例后,确定工程发包总价,并报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发包人应当场发放发包文件。从发包文件发放开始至抽签(摇号)当天,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包文件中应明确抽签(摇号)的时间、地点、报名人应当准备的资料、交纳抽签(摇号)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合同文本、抽签(摇号)和确定中签人的办法等信息,并应向报名人提供发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发包总价和图纸等。

(五)发放发包文件时,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收发包文件费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200元。

(六)发放发包文件开始后的3个工作日接受报名人的质疑并答疑,同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确定承包人

(一)报名人应当按照发包公告约定的要求,按时到达指定的抽签地点。所携带资料应当密封,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抽签前,报名人应当抽出代表本单位的号球,并签名确认。

(三)抽签(摇号)过程接受所有报名人现场监督,抽签(摇号)时,按顺序抽出前3名。。

(四)发包人应当场宣布中签结果。各抽签(摇号)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抽签(摇号)记录表等表格中签字。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

(一)抽签(摇号)产生中签人后,公示的同时发出中签通知书。在镇进行交易的,由镇公示并发出中签通知书。发包人与中签人依据发包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签订施工合同。

(二)中签单位须向发包人提供工程造价5~10%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各镇单个标段发包价格在50万元—100万元的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抽签;10万元—50万元及所辖村5万元—50万元项目由各镇自行组织抽签。

各部门、开发区、各单位单个标段发包价格在10万元—100万元项目应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或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作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在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三个月内不得参与我县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一)不按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二)中签后无故放弃承包权拒绝接受业务的。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不按规定上岗的。

(四)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五)不按时进场施工,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六)随意进行工程变更,随意提高工程造价的。

(七)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八)不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九)虚假、恶意投诉的。

(十)其它违法和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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