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方案范文

国资委鼓励企业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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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国有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通过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增量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增资扩股、承债并购国有企业等方式。

二、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三、非国有投资者承债并购国有企业,其债务可以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苯对企业不良贷款等进行债务重组。

四、非国有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时,经与债权人协商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实施债权转股权。

五、改制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职工自愿的条件下,可以转作个人投资。

六、改制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七、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的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或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八、非国有投资者并购或控股国有企业,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解除全部在册职工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企业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

十一、改制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和社区管理职能按有关政策移交当地政府。

十二、非国有投资者并购、参股国有企业,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期满的继续享受至期满;并购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续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三、非国有投资者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十四、非国有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以资产方式直接转换成股份的其应征的个人所得税可暂予缓征,待股权转让变现后再行征收。

十五、非国有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允许延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登记注册;改制后的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手续。

十六、企业改制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主动做好服务,改制企业办理注册、土地、税务登记、房产、水、电、气、电信、车辆过户等,只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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