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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源环境保护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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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各县(区)政府要从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二、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各县(区)要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30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甘环发[]120号)等文件要求, 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做一次清理,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的规定,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工作,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县(区)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保护区划定技术报告,上报市政府审核后申请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最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年3月底前完成,其余各县县城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年6月底前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县(区),停止与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三、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实施规范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实现“一县(区)一案”,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预警应急演练,切实落实有关保护措施,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后督察工作,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

四、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

在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海事部门,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跨界断面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迅速准确监测分析出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的潜在危害,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处置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信息。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各县(区)环保部门每年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水源水质和环境管理状况,同时抄报上级环保部门。

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事故要按程序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建设、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厂通报有关信息,加大自来水厂处置能力,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七、分类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综合考虑河流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特征,因地制宜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做好“一源一策”。统筹协调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优化流域供水排水格局,优先保证河流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加强湖库型水源生态保护和修复,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预防。

八、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工作领导

地方政府是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做到投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和水资源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基金,重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历史欠账和应急处理问题。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将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造成重大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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