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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民工薪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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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制度保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据统计,2009年全市发生84户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事件,拖欠工资670.2万元,涉及劳动者3880人;其中建设领域用工单位45户,清欠农民工工资569.4万元,占拖欠工资总额的84.9%,涉及劳动者3180人,占拖欠工资劳动者总数的81.9%,这45户用工单位,均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监管职能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向工程建设单位发放《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发放《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相关银行向工程建设单位出具缴款凭证。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制度。市人社局负责市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县(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发出的《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社部门(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社部门根据保证金的到户情况,向建设单位发放《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查验建设单位《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没有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相关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向人社部门以书面材料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人社部门则出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银行按规定返还缴费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四、强化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到实处

今年,市政府已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工作列入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建设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对工资支付监管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项目投资、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项目建设的资格。建设企业发生欠薪事件时,人社部门、建设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拖欠数额,由保证金管理部门依法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把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相关规定,确保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到位。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企业、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企业、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制度,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未足额缴纳保证金而由工程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批准开工建设,以及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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