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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公共突发事件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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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认真贯彻“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急灾民所急,帮灾民所需,解灾民所难,及时对灾区困难群众给予救助,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灾区群众人心稳定、社会稳定。

二、自然灾害类别

自然灾害具体分类为:主要包括干旱、洪涝、暴雨、暴雪、高温、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突发灾害。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群众给予重大自然灾害临时生活救助。

(一)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或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全市或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以上。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生活收入来源的“三无”困难群众;因灾致贫和因灾致病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具体界定如下:

1、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房屋受损严重的农村困难群众;

2、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产资料受到破坏,无法正常生产,无收入来源的农村困难群众;

3、因灾致贫或者因灾致病的城乡困难群众;

4、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房屋受损严重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城镇困难群众;

四、救助金额

根据救助对象生活困难原因、种类及实际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施救,采取不同标准施行救助。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原则上确定为:

1、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人员死亡且家庭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2、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重大伤病且家庭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3、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且家庭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4、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生产资料受到破坏,无法正常生产,且又无经济来源的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5、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经城乡合作医疗组织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还存在大额自付医疗费用(一般在5万元以上),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个家庭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无论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群众,还是因灾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一年内先后出现符合救助条件情形并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五、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市级设立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专项资金,在市民政局机关帐户中设立临时救助专户。今年在救助专户中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50万元,市级财政筹集50万元,作为临时生活救助的启动资金。从明年开始全面开展各项救助工作,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1、每年由市本级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救助专项资金;

2、每年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10%的资金作为救助专项资金;

3、每年将一部分社会捐助资金作为救助专项资金;

4、积极向省上争取资金作为救助专项资金;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款专户、封闭运行的方式,不得转移、挪用、挤占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六、救助资金的发放

重大自然灾害及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实行属地原则,动态救助的办法。救助资金发放原则为:

(一)在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因遭受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灾区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由县级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在县(区)级专项资金中发放临时救助生活补助资金。

(二)因灾致贫或因灾致病原因造成的城乡困难群众,在县(区)级实施救助后,还确需要实施救助的困难群众,由本人申请,村委会、乡政府加注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市级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三)除重大自然灾害外,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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