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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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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的简称[1]。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外国并无相关规定。我国 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 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规定构成了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上述规定只适用于配偶为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双方都是军人和军人向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并不适用此规定。

[摘 要]军人被誉为“新中国最可爱的人”,他们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从革命战争年代开始,我国就对军婚进行了特殊保护,此种立法思想一直延续到了今天。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与法治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现行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仅从狭隘的角度出发,以牺牲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为代价来维系军婚,是不可取。我们需要改变军婚保护理念,建立完善的军婚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军婚。
[关键词]军婚;军人配偶;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一、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家对于军婚的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 30 年代的土地革命时期。为了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革命战争年代,国家都对军婚实行了特殊保护。这种立法思想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 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以及 1980 年颁布的婚姻法和 2001 修订的婚姻法都有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

(一)建国前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红军战士常年南征北战,红军战士与其妻子实际上过着长时间两地分居的生活,由此而导致许多战士出现婚姻问题。为了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1931 年 11 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而在 1934 年 4 月 8 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在随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继承和发展,如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就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 4 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使战士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战争中来,对于稳定军心,取得战争的胜利具有积极意义。

(二)新中国成立后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继承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传承了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的思想。1950 年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婚姻法就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 其配偶提出离婚, 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而其后 1980 年的婚姻法对这一规定虽有修改,但仍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军人同意。”2001 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一字不差的沿袭了 1980 年婚姻法关于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只是新增了十三字的“但书”,即“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军婚民事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法院处理军婚案件的主要依据。

二、完善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由于军人职业的需要,他们中的许多人仍要远离妻子儿女,在祖国的边界线上站岗放哨,仍然要在祖国有需要时冲到第一线,他们比普通公民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军人的牺牲和奉献是我们难以想象也是无法比拟的,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与爱护,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同时,军婚确实相对而言比较脆弱,需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这有利于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搞好部队建设[2]。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冲击,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也势在必行。我们应适时改变军婚保护理念,要更加注重婚姻缔结和存续期间感情的经营。

(一)大力提高军人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军人肩负着巩固国防,保家卫国的重任。他们舍小家,为大家,常年驻守在祖国的边防线,随时准备着为祖国抛头颅,撒热血。军人比普通公民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理应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拥有更高的政治经济地位。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来看,各国都是以给予军人更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的方式使军人得到应有的补偿[3]。我国也应适度提高军人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尤其是条件艰苦的边远地区,更应给予优厚待遇。这样可以提高军人家庭的生活水平,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加军婚的稳定性

(二)对与稳定军婚相关的权利进行保障,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军婚

首先,部队和地方要通力合作解决军人配偶在部队驻地就业问题,设立专门军属就业服务机构和咨询中心,为军属就业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推荐,使更多军属可以在部队驻地就业。同时可以适度降低随军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这是维系军婚存续期间的夫妻感情的重要方法,也能更好地促进军婚生活的和谐。其次,对于那些未能随军的配偶,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探亲休假制度,使其与军人间有更多的相处机会,从而促进感情的交流,达到稳定军婚的效果。再次,在培养军人军事素质的同时,要注重军人的全面发展,这样军人一旦转业离开部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同时,军地双方要努力解决好转业军人安置工作的问题,为其提供更多更好的岗位,解决军人家庭的后顾之忧。提高军婚的稳定性。

(三)对军人配偶利益进行有力的保护
众所周知,在军人为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配偶也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与奉献。由于军人职业的特征,多数军属都要一人挑起家庭的重担,照顾老人和孩子。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其全身心投入部队建设立下汗马功劳。因此军属理应得到国家的关心与照顾,享有更多的权利。首先,要落实好拥军优属的各项政策,解决军属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作为军属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其次,可以设立专门的军婚补助金。对军人家庭给予适当的补助,是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与照顾,更是对军属默默奉献的肯定。这样可以适当提高军人家庭的生活条件,使军人更好地为国尽忠。也可以吸引更多人成为军属,达到保护军婚,稳定军心的目的。
结语:我国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建立一个军婚特殊保护的完整体系,不仅要注重在政策上给予军婚更多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形成一种拥军优属的社会氛围,以成为军人家属为荣。同时,军婚的保护要更加注重夫妻双方感情的维系。只有建立完善的保护军婚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依靠军婚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从根本上保护军婚的目的。
[参考文献][1]荀恒栋.军婚特别规定新解[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3.
[2]荀恒栋.军人婚姻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1994.
[3]田小文.外国兵役制度概览.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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