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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常委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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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的职权:

一、研究贯彻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科协的批示或部署的重要工作;

二、审议区科协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向全委会报告;

三、决定举行召开科协全委会和代表大会;

四、执行区科协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五、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批准变更或增补区科协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经主席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审议批准申请加入或退出区科协的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

七、聘请专家顾问;

八、履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区科协全委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委员有权对区科协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对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常委会会议议题提出建议;有权对区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科协组织的工作进行视察,开展工作调研。

第五条 常委会委员应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区科协代表大会、全委会及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的活动,完成常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加强同科技界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联系,支持学(协)会和基层科协组织的活动,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利用各种资源为科协工作牵线搭桥,提供方便,共同促进科协事业发展。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由科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区科协办公室(科普科)根据年度工作或征询有关主席意见提出,提请主席审定,于会前7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委员。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为:

一、行使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职权;

二、讨论决定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提交全委会的文件;

四、审查重要的调查报告、建议书和其他专项报告。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遇重大问题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表决。会议的议案及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必要时,可以委托他人出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需变更,由其所在单位(学会或其他组织)及时向区科协报告,区科协办公室(科普科)按章程规定程序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会议)审议确认。

第十三条 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须经主席签发。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区科协办公室(科普科)编发会议纪要,以区科协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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