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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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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驾驶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要加强对警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不开特权车、霸王车,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闯红灯,严禁乱停乱放、夜不入库;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严禁乱开警灯、警报器。要自觉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如遇市、县交警督查部门对警用车辆进行检查,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件。

要求各司法所配用的警用车辆,要求各县(区)司法局必须指定专人驾驶警车。

未解决警车牌照之前,仅限在本县(区)内通行,严禁跨区域上路行驶。各县(区)司法局要对警用车辆和其他工作用车,及时购买保险和购置税;

对所有警用车辆要做到统一编号,以便于识别管理。对于无编号标识的警用车辆和无牌照的工作用车,市局将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扣押,除通报批评外,责成及时整改。

对于司法所原配备的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报废,并上报县(区)司法局备案,严禁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

驾驶人员由各县(区)司法局审批并上报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警车准驾证,驾驶人员凭“三证”驾驶证、警车准驾证、行驶证)驾驶警车,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者驾驶警车。如调离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辆的应及时上交警用车辆准驾证。

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司法局长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司法所长和驾驶员为直接责任人;车辆由乡镇政府管理使用的由乡镇政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安全驾驶等内部管理制度,警车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学习《警车管理规定》和《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自觉遵章守纪。

严禁将警车交给本单位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严禁公车私用和用于非警务活动,特别是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活动;

严禁将警用车辆和其他工作用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休闲和风景旅游区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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