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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服务发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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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更富于理解、尊重和关爱的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实现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继续全面普及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同时,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扩大特殊儿童接受1年以上学前教育规模;努力保障特殊教育在校学生至少接受1项职业技能教育,不断提高适龄“三残”盲、聋、智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不断扩大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和残疾青年接受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比例。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城乡特殊教育统筹发展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2015年,整合特殊教育资源。建成以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为龙头,三残”盲、聋、智残)特殊教育体系完善,城乡特殊教育资源整合的特殊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盲、聋、培智、康复等)硬件建设力争达到全国同类学校先进水平;区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教育部和职业教育部,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

三)促进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素质均衡发展。从2010年开始,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学校为有特殊需要的校儿童制订个别教育计划,定期检查个别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教师的工作质量和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估。2015年,初步建立起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全市特殊教育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二、重点措施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扩大全市特殊教育资源,1.加快特殊教育中心建设。科学规划特殊教育中心功能。健全我市特殊教育体系,增大特殊教育规模,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努力把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建设成为全市特殊教育的研究中心、培训中心和资源中心,建成与直辖市相适应的市级特殊教育中心。

各区县(自治县)从2011年开始在本地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入学点。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2.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试点。挖掘特殊教育学校的潜力,并在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内开办学前班。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机构,大力支持社区、家庭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落实特殊教育政策,3.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普及质量。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健全随班就读机制。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规模,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资源,4.加快发展残疾学生高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满足部分残疾学生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让残疾学生通过职业培训扬长避短,掌握必要的实用技能和生活能力,为他平等参加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5.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完善地方高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全市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积极发展残疾人成人教育,6.建立健全残疾人终身教育体系。依托各种教育资源。利用社区成人培训机构、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基本形成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沟通、文化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协调发展的残疾人终身教育体系。

二)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增强战胜自身缺陷的信心。关注残疾学生的个性发展,1.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德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依法保护残疾学生合法权益,开展行之有效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残疾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适合残疾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育人氛围。

改进教育教学方式,2.全面实施特殊教育新课程改革。加强特殊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特殊教育课堂教学效益。加强对特殊儿童社会适应能力的研究和评估,将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升学就业指导等内容纳入特殊教育课程体系。根据特殊儿童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体育、美育等工作,努力提高残疾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残疾学生成长和发展需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编订、试行“校本课程”形成教学特色。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教育,3.努力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坚持文化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问题;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

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4.提高残疾学生随班就读质量。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管理机制、管理办法;制定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考评办法。

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专题研究。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校本研究机制,加强特殊教育的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提高特殊教育研究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提高特殊教育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教育水平。将特殊教育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范围,1.加强特殊教育培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职前、职后培养培训工作。进一步办好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和西南大学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专业。扩大特殊教育专业门类。鼓励普通教育机构教师掌握特殊教育内容。2015年,全市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的职教师接受特殊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特殊教育培训学时不足的教师,视为没有完成本周期的继续教育任务,需限时补课。

配齐、配足教师,2.保证特殊教育队伍编制。按照相关编制标准。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实行特殊教育校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主城区特殊教育教师学历要求本科或

同等学历,区县(自治县)要达到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特殊教育转岗和新任教师需进行为期半年的专业培训再上岗,转岗教师年龄不得超过40岁。

对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从优。全市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教师绩效考核内容。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3.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国家政策范围内。加大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倾斜力度,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

四)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正常运转。

确保学校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1.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设。努力达到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要求;按照标准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有条件的还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和器材,满足残疾学生身心发展需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图书、刊物。

全面启动“校校通”工程,2.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配备信息教育技术设备。开通远程教育网络,加快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优秀的教育教学内容,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三、保障体系

一)基本建设和办学经费方面对特殊教育给予积极支持,建立特殊教育目标责任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的各种待遇。要充分利用儿童福利机构和综合性福利机构内的儿童教育训练场所,努力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良好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要共同负责,多渠道安排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分类鉴定、康复治疗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招生鉴定工作。残联要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帮助残疾人自强、自立的治本办法;要做好残疾儿童人数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实施贫困残疾学生和失学、辍学残疾学生救助;协调做好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录取工作;开展盲文、聋人手语的研究、推广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学生参照4倍标准执行。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就读经费保障机制。残疾儿童在校学生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我市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的补助水平。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措施和考核办法。加大对特殊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力度,加强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市教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拒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学校和不能实现特殊教育目标的区县(自治县)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四)对在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生活补助。市级学校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落实,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助学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区县(自治县)学校所需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落实。

五)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特殊教育的捐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60号)规定执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对为特殊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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