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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产品质量突发情况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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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我区对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的紧急处置快速反应和组织处置的能力,达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措施有力、处置得当;及时降低突发案件(事件)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我市质监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处置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由于生产企业产品的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的下列特定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

(一)造成或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事件);

(二)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案件(事件);

(三)执法受阻或暴力抗法事件;

(四)涉及面广并与当地经济密切相关的突发案件(事件);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局与区委区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

(六)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案件(事件)。

第三条根据突发案件(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分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级别:

(一)一般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比较简单,影响较小,由发生分局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二)较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较为复杂,有一定影响;由市局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三)重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复杂,影响较大,需要报告市局、省局或市政府,由市局以上组织协调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四)特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在多个区域内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非常复杂;影响重大,需要报告市局,逐级上报,由省局以上组织协调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稽查、标准计量、质量、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的科长(主任)为组员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1,设立突发案件(事件)报告受理热线电话。

第二章突发案件(事件)处置机构职责

第五条分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及省局督办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原则是:按省局和市局的预案,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一)组长:统一领导、指挥本局应急处置机构工作。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及省局督办案件(事件)(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作出重大决定,制定临时对策意见,对下级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

(二)副组长:上述突发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调配。

(三)组员:服从指挥,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案件(事件)的受理、报告、协调等日常工作及处置小组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突发案件(事件)的处置工作制度

第六条突发案件(事件)的报告

(一)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案件(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听从上级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下达的处置意见或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突发案件(事件)报告内容:案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案件(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

(三)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案件(事件)扩大后或影响扩散后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的,应在案件(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函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对涉及面广、有可能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事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报市局或当地政府,经批准同意发布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通告。

第九条突发案件(事件)的建议

(一)对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涉及当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抄报市局。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等职能部门和上级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的,应在案件(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将书面建议书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批示事件的处理

(一)对上级部门及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按上级要求,迅速组织人员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工作,并进入应急状态。

(二)尽快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清楚突发事件的原由、事实结果等情况后,及时书面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部门。

(三)对批示的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局领导小组,

第四章突发案件(事件)现场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案件(事件)时,按处置权限,处置领导小组在按规定要求报告和通报的同时,要立即调集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

第十二条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现场指挥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担任,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并可视突发案件(事件)情况下设:

(一)案件(事件)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案件(事件)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三)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现场所需各种物资及现场指挥人员和现场处理人员的食宿安排。

(四)医疗救护组: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救护工作。

(五)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第十三条现场指挥小组要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危害或影响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依法当即开展现场检查、物证获取;现场检查确认存在问题的,按照规定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四条对需抽样检验的应立即抽样送检,检验机构快速检验,检验结

果确认有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企业停止(暂停)生产;依法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或会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伤害的违法产品,要采取必要措施,快速调查清楚违法产品扩散范围、程度及具体流向地点。违法产品在本市境内的;即刻通知涉及地区质监部门,由涉及地区质监部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报告当地政府及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缴违法产品,严禁违法产品的销售、使用(食用)和再加工;

违法产品已流向市外的,要迅速查明具体的产品品种、数量、流入地的具体地点后,向市局报告,由市局发出协查函依法进行追缴,如流向省外的,由市局报告省局;并由省局发出协查函依法进行追缴。对进入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将情况通报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建议相关部门进行清查。同时,责令企业限期追回违法产品,依法处理并进行监督销毁。

第十六条根据现场调查发现违法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等,已涉嫌犯罪的,要依照国务院《行政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建议有关部们吊销有关证照;获证企业的违法行为构成吊销许可证的,建议有权部门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突发案件(事件)的对外宣传信息,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办公室或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公布,经同意后发布。现场遇新闻媒体记者调查、采访要遵守宣传纪律,谨慎对待,注重自身形象、维护系统声誉。

第十八条现场处理必须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工作的疏忽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和对质监部门的损害。

第十九条现场执法受阻或遇暴力抗法的,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由现场指挥小组及时向110报警或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公安协助,并报告上级部门处置小组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条当发生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人员中毒、严重受伤或死亡的,应配合相关部门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应急救援具体措施:

(一)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

(二)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

(三)涉及中毒事件和死亡事故的,由指挥小组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卫生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涉及严重受伤的,由医疗救护组负责通知紧急救护机构(如120),并配合做好救护工作。

(四)对需调用其他职能部门力量,且需由当地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二十一条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为控制危害的继续,领导小组视情况组织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或全面清查。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有效,根据市局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流程。

第五章突发案件(事件)应急装备

第二十三条处置突发案件(事件)应急装备:

(一)执法用车辆。指定1辆;优先保证处置突发案件(事件)用车。

(二)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三)执法专用工具包,内配游标卡尺等必备计量工具、全套执法文书。

上述装备均指定专人负责(由稽查科负责),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

第六章突发案件(事件)后续处理

第二十四条突发案件(事件)需立案查处的应及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立案和结案。

第二十五条突发案件(事件)处理完毕后,必须对突发案件(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并向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如属局部区域性质量问题,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整治。

第七章突发案件(事件)日常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积极开展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演练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提高突发案件(事件)的应对能力。

(一)对突发案件(事件)的应急预案应不定期进行演练,并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二)建立突发案件(事件)内部警示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突发案件(事件)处置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案件(事件)的重复发生;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区域性质量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突发案件(事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突发案件(事件)。

(三)建立学习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政治、业务理论及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政治的敏锐力、事物的观察力、判断力和突发案件(事件)快速反映与处置能力。

(四)重视装备投入,保障行政执法装备所必须的资金,切实为处置应急突发案件(事件)创造良好的物质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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