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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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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xx〔2004〕87号)文件精神,在保证我校实行缴费上学的情况下,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特制定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缓交学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年学生的关怀,各级组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这项工作,要从稳定校园秩序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以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得到资助。

二、实行收费上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学生的困难原则上应由家庭及学生本人通过勤工助学等渠道来解决。实行减、免、缓交学费仅仅是资助部分家庭确有困难,经过努力又无力解决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总金额比例控制在学费总额的4%以内。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由校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

三、减、免、缓交学费的具体金额控制:

1.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幅度控制在学费总额的4%以内。

2.全校每年减免学费总金额为学费总额的3%以内。减交学费分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四档,具体金额分配情况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家庭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3.本科学生、高职学生缓交学费的幅度控制在1%以内。缓交学费的期限到当年的12月30日。

四、申请减、免、缓交学费的对象和范围

1.全免学费

来自贫困地区,平均月生活费120元以下者。新入学学生原则上第一学年不享受全免学费。

2.减交学费

家庭生活困难,平均月生活费150元以下者可以申请。

3.缓交学费

家庭经济较困难,平均月生活费200元以下者或家庭有突发事件或特殊原因者,可以申请。

4.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享受减、免、缓交学费,如已享受,则予以取消,并视情况追回已享受全部金额。

(1)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

(2)留级生;

(3)有一次以上(含一次)学分未修满分经补修仍不满学分者(本科生)。期未考试(含考查课)有一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高职生)。

(4)被查实弄虚作假者。

五、申请减、免、缓交学费的基本程序和办法。

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缓交学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部)在每学年新生入学和每学年未都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认真仔细的摸底调查,对学生逐个进行摸底排队,将材料汇总学生工作处,建立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档案。

六、申请减、免、缓交学费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各学院(部)根据条件拟出对象和享受的级别,报校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每年六月、十月各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七、减、免、缓交学费的工作要与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特困生的补助及勤工助学活动相结合,原则上享受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应要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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