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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祭日期间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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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公祭日期间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
 
为确保国家公祭日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公祭日期间环境质量,展示浦口区良好的城市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确保国家公祭日期间,全区环境质量整体达标。具体目标为:
1、空气环境质量达标。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指标日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水环境质量达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优良;重要水体感官良好。
二、适用时段和范围
根据《国家公祭日期间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x政发〔2015〕x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四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x政发〔2015〕x号),及时启动一级、二级管控措施,采取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 
管控时段:2015年11月17日至12月17日,共31天。
1.第一阶段。11月17日至12月5日,强化日常监管,实施严格管控措施。在此期间,若未来24小时PM2.5分指数超过200,且有持续趋势,按第二阶段加强管控措施实施。
2.第二阶段。12月6日至12月17日,全面实施加强管控措施,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适用区域:全区非托管范围。
三、管控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第一阶段管控措施
1.环境空气质量管控
(1)提升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进一步提高脱硝、除尘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稳定达标。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街道、管办,有关企业。
(2)实施企业停限产。水泥等重点行业全面停产,明显降低产能。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街道、管办,有关企业。
(3)严格控制工地污染。落实严控措施,各类工地加强扬尘全过程控制,对措施不落实或不达标的停工整治;2015年12月1日起,除地铁工程等市政重点工程外,全区范围内的桩基、土石方工程、渣土运输和拆除等易扬尘作业停止施工。对停工工地裸露土方及易扬尘物料实行全覆盖。
牵头单位:区建工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交运局、水利局、城管局等;实施单位:江浦街道、顶山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永宁街道、桥林街道、星甸街道、汤泉街道、汤泉农场、老山林场、拆管中心、开发区管办、珍珠泉管办、老山度假区管办、科工园管办、国资集团、城建集团、交通集团、水务集团、软件园、浦口新城,有关企业。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严格落实道路保洁作业规定,加大机扫冲洗频次,实施道路冲洗作业,严厉查处抛撒滴漏车辆。确保主次干道无积尘、见本色,车辆行驶无扬尘。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实施单位:相关街道、管办,有关企业。
(5)实施人工增雨。加强气象预测,充分利用有利气象条件,积极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最大程度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区气象局;实施单位:区气象局。
2.水环境质量管控
(6)实施水体全面保洁。主要水体水面和岸边落实每日保洁,重点保障水体及岸边实施专项保洁,落实全时段保洁,实现水清岸洁。加强河道泵站管理,禁止向河道直排污水。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水利局;实施单位:浦口新城、城建集团、相关街道、管办。
(7)实施重点水体巡查制度。加强重点水体水质监测、巡查,掌握水质动态信息。开展每周巡查,严密监控水质状态。加强水源地巡查。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每日巡查,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实施单位:水务集团、相关街道、管办。
(二)第二阶段管控措施
在实施第一阶段管控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第二阶段加强措施。
1.环境空气质量管控
(8)进一步实施企业停限产。重点企业实施最大程度的停限产措施(详见附件2)。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街道、管办,有关企业。
(9)严控长江码头污染。暂停长江浦口段码头产生大气污染的装卸作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控码头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区交运局;实施单位:有关企业。
(10)强化工地扬尘管控。除地铁等市政重点工程外,全区范围内工地全部停工;对停工工地裸露地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产。
牵头单位:区建工局、住建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交运局、水利局、城管局等;实施单位:江浦街道、顶山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永宁街道、桥林街道、星甸街道、汤泉街道、汤泉农场、老山林场、拆管中心、开发区管办、珍珠泉管办、老山管办、科工园管办、国资集团、城建集团、交通集团、水务集团、软件园、浦口新城,有关企业。
(11)全面加强道路保洁。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对全市主次干道连续进行冲洗、洒水、清扫作业。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实施单位:相关街道、管办。
(12)停止易扬尘物料运输。全区范围内暂停渣土、沙石等运输,严控渣土车辆。暂停自卸车倾倒作业,以及码头和船舶煤炭、矿石、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装卸作业。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交运局、区公安分局实施单位:相关街道、管办。
(13)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禁止所有黄标车、高污染车辆及重型车上路行驶;禁止外地高污染客运车辆进入浦口。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交运局、环保局。
(14)减少公务用车出行。停止30%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实施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15)支持市民公交出行。增加地铁、公交运力,支持市民公交出行,减少私家车上路行驶。
牵头单位:区交运局。
2.水环境质量管控
(16)加大重点水体巡查力度。对重点保障水体开展每日巡查、监测,严密监控水质状态。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街道、管办。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区环境质量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吴光政;领导小组成员:区政府办、环保局、工信局、建工局、督察办、公安分局、城管局、交运局、水利局、气象局、浦口新城、各相关街道、管办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要对照责任分工,逐项制定落实方案,确保责任到人、管控到位。各相关企业对照管控方案,制定详细实施计划,落实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人。
(三)严格监督监管。对限产停产企业、停工工地以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工信、建工等部门对上述管控企业派专人驻点监管,并对各街道、管办以及本单位、本部门驻点监管人员落实防控措施情况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区督察办在牵头职能部门督查的基础上,根据部门的建议,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办,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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