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划方案范文

河北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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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河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应急措施

  ㈠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了解或调查房屋建筑、工程设施、燃气热力、道路、桥梁等工程破坏情况,及时逐级上报省建设厅,并按照本市、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建设厅调集其他市、县工程技术人员或建筑队伍赶赴灾区,参加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㈢厅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抗震救灾工作。

  二、省建设厅地震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

  ㈠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省建设厅分管质量安全、城建、村镇、规划、建筑市场、住宅与房产、科技工作的副厅长,纪检监察专员,总工程师

  成 员:省建设厅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省抗震防灾办公室)、城建处、村镇处、规划处、建筑市场处、房管处、综财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信息中心,河北建设报社,省招标办、稽查办、质监站、造价站、安监站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省抗震防灾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有关处(室)和省抗震防灾办公室共同组成。

  ㈡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省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会议,根据省政府的指示,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参加省政府赴灾区慰问团或工作组。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令畅通。

  ㈢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⑴负责保持与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指令或信息,保证厅领导及时参加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⑵负责安排省建设厅地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⑶根据厅领导的指示,协调厅属各处(室)、站(办)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⑷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情况简报;

  ⑸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地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⑹负责地震应急状态下省建设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建筑市场处

  ⑴协助厅抗震办公室完成省建设厅地震应急领导小组有关的联络工作;

  ⑵了解地震灾情,草拟地震灾情信息(不含具体经济损失数额);

  ⑶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⑷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工程技术专家赴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指导工程抗震工作;

  ⑸协助地震灾区或临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抗震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⑹协助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震中倒塌或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⑺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地震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综财处

  ⑴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地震灾区工程震害损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工作震害损失)的汇总和上报,灾区建设系统资金和物资的申请等工作;

  ⑵负责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4.城建处

  ⑴指导地震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⑵根据领导小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地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⑶负责核实地震灾区上报的城建系统震害情况。

  5.规划处、村镇处

  ⑴指导灾区避震疏散场地划分及临建区规划;

  ⑵负责组织地震灾区城市和村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审查;

  ⑶组织规划单位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

  ⑷指导灾区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6.住宅与房地产处

  ⑴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等工作;

  ⑵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

  ⑶负责统计与核实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上报的房屋震害情况。

  7.人事劳动教育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⑴根据省政府和省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或协助建设部和省外事部门开展在临震地区或地震灾区访问或工作的外宾的联络、安置、疏散、事故处理以及涉外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⑵根据省政府和省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

  ⑶负责对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就地震应急形势和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好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

  ⑷根据需要动员党员干部和职工积极支援灾区工作;

  ⑸负责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过失的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等工作。

  8.信息中心、河北建设报社

  ⑴负责建设系统信息保障、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⑵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地震灾区工程震害报道和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9.省招标办、稽查办、质监站、安监站、造价站

  ⑴根据领导小组的指求,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厅机关处(室)积极开展抗震防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⑵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抗震防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三、省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㈠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严重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时或邻近地区有影响到本省区域的严重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时;

  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影响到本省区域时,省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到省建设厅待命,未经批准不得离岗;领导小组成员未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站(办)按职务高低递补。

  四、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

  ㈠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对省内产生影响时的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负责本地区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一报送省建设厅的工作,并负责本地区建设系统灾情信息报道的管理工作;

  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5.0级以下地震对本省无人员伤亡或工程震害损失时的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可不向省建设厅报送震情信息。建设系统的新闻单位原则上不做信息报道。

  ㈢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内容包括:地震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烈度等);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破坏情况;工程抢险排险情况;重要建筑物、市政设施、文物和典型结构类型建筑工程的破坏情况,可配图片、录像等资料。

  ㈣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报送、报道工作的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预案,明确信息报送、报道工作单位,并要配备必要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器材,保证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㈠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抗震、规划、城建(市政)、城建档案馆等部门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以及利用房屋抗震设防能力普查等资料,建立房屋和工程设施、市政工程等数据库,并可进入纲络查询,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㈡各设区市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数据库的内容包括:各类建筑物的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各县(市)可参照此要求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

  ㈢基础设施系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所列甲、乙类建筑以及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工程等;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系指减震、隔震等建筑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

  ㈠在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

  ㈡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㈢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制定技术措施,实施抢险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的实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

  ㈠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对城市各个区域的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建筑进行震害预测。

  ㈡根据震害预测,就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㈢震后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㈣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的实施。

  八、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

  ㈠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应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实施;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厅协调组织实施。

  ㈡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

  ㈢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九、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

  ㈠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大城市的疏散通道安排可适当考虑提高部分城市桥梁的抗震设防标准;大城市的避震场地安排除考虑室外空旷场地外,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较强的工程,并可考虑适当提高部分城市公共建筑的抗震防标准,作为避震建筑。

  ㈡根据震情需要和《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居民避震疏散。

  ㈢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⑴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⑵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十、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㈠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由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其内容应包括:⑴灾情及灾区概况;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⑶整个城市及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⑷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⑸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⑹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

  ㈡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⑴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⑵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⑶恢复重建计划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㈢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㈣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㈤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易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次生灾害的防御

  ㈠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

  ㈡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

  ㈢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㈣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十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做好震前的抗震防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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