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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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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以来,民二庭在黑河中院及本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院长的指导帮助下,坚持以服务市域经济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己任,理念先行、职能到位,以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抓一流服务为总目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争做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排头兵,做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排头兵。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在审判、调研、宣传、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使民商事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7年以来民二庭共受理案件359件,其中民商事案件180件,民事案件179件,涉诉标的621.1万元.审结355件(其中旧存2件),案件审结率98.6%。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96件,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2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8件,债务纠纷案件34件,离婚纠纷案件120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8件,电信合同纠纷案件5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13件,人身保险合同3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的118件,调解的146件,撤诉的95件。代上级及其他法院送达法律文书12次。平均审限为63天,最短审限为1天,做到了快审快判,充分体现了“公正效率”的原则,提高了执法水平,保证了办案质量,从而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坚持以法服务,促进经济发展。


  我庭按照院党组关于“坚持依法服务大局,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取得了显着成效。为辖区的经济发展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市民营企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而民营企业人士法律知识的缺乏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民营企业中法律人才的严重不足的缺陷,导致其经营活动更容易遭遇风险,合法权益侵犯与被侵犯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其发展壮大,影响我市整体经济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以来,我庭干警在工作中,自觉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建设发展和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对企业反映的重大法律问题,我们随时接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在办案过程中耐心细致地疏导教化,化解矛盾,灵活运用各种合法手段,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例如今年2月份陈某诉朱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判决书生效后,法庭在三个月内就成功为原告追回全部20.93万元被拖欠的货款;同年3月蔡某诉吴某、严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全部被拖欠的工程款达66.48万元。


  二、加强审判管理,是提高审判质量及效果的有效途径。


  抓好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是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第一要务。因此,必须加强对当前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认真研讨,有利于破解审判质量不高的瓶颈,有利于实现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有利于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更好地发挥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职能作用。从理论到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回顾、总结和集体研讨,使我们认识到,解决管理问题,完善工作机制,是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对策。我庭具体做了以下几点:一是更新审判管理理念,作为实现科学发展的第一要务来抓。理念决定思路,新理念催生新举措。审判管理理念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导向。当前,要切实抓好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尽快更新管理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管理理念,使审判管理既为院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又要向为全体法官服务转变,使审判管理从对立型、指令型向上下互动型、服务转变,努力开创全员参与、全员自律的审判管理新局面。二是以人为本开展审判管理,给法官参与民主管理创造有效的平台。对法官的审判活动实行有效的临控是必要的,但是,再严密的监控也有失控的弊端,个别人为了以案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会钻管理的空子。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增强法官自我管理、严格自律的高度自觉性。要达此目的,就必须以人为本开展审判管理,尤其要强化民主管理,这也是当前审判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比较突出的问题。多年来,我们习惯于行政型管理、指令型管理,向民主管理转变,是一个较大的跨越,也是一个艰难渐进的过程,必须给全体法官和干警创造积极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平台。三是强化案件评估、评查和分析点评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管理机构职能作用。强化民主管理的同时,仍然需要强化案件评估、评查和分析点评机制。要以最高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指导意见”为规范,继续强化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管理职能;坚持全部案件微机输录率100%的要求;充分发挥网上监控、督办的作用,严防案件超审限;逐月运用网上数据进行分析对比评估,狠抓薄弱环节,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公正高效的开展。坚持审结的案件月评查月通报制度,特别是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定期进行分析点评。实践证明,这是强化审判管理、解决案件质量问题重要举措。


  三、强化调解,提高办案效率。


  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独有的一项制度,它不仅对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而且有利于弱化双方的对立情绪,较快地解决双方的矛盾,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节约诉讼资源。今年,我庭对过去几年调解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有效方法进行了总结,归纳出了适合于家庭婚姻案件的“以情动人”劝导法、适合于当事人对法律无知或一知半解的“依法说理”疏导法、适合于既有亲情色彩又有违法行为的案件的“情法结合”谴责法、适合于有上访倾向的“大局为重”双赢法等有效调解方法,提高了法官的调解水平和艺术,同时还组织审判人员研究探讨我国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途径,提高对调解工作的理性认识和把握,注重调执兼顾,使彼此相得益彰,从而把调解工作推上一个新层次。


  四、采取多项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


  我庭以亲民、爱民、便民、安民为宗旨,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措施,实行首问引导制;制作诉讼指南专栏,制作诉讼风险提示书,提示各方面的法律风险,引导当事人诉讼,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对有关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的特殊案件实行巡回审判。实行延长审理期限理由告知制度,将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正常工作日不能请到假及因特殊原因当事人不能在工作日到庭的案件,实行节假日开庭制。


  五、树争先之志,队伍建设筑根基。


  我庭认识到,要想争先创优,必须要把队伍建设这个基础夯实,把管好人放到一切工作的首位。为此,我庭狠抓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人才才是完成一切工作任务把事情做好的主要因素。我们坚持每周三下午的政治学习,结合我庭的实际,有的放矢,更加深入地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利用测试、学习、交流等形式,促进全庭同志的学习成效,提高同志们的政治觉悟,并要求将学习体会自觉的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使“三个代表”在基层更加深入人心。我庭先后制定了十项规章制度,以制度促管理,同时以周会诊、月会诊、法官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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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商事审判工作遇到的问题。


  (一) 审判程序方面。证据规则的适用尴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于2002年4月1日执行。它总结了目前现有各级各地法院证据规则的经验,确保法官合理分配证明风险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尤其是举证时限、庭前交换证据、自认等规则,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也为制定民事证据法提供了有益的资料与经验。不可否认,证据规则无论是从体例还是从内容上具有许多称道之处,解决了一些悬而未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然而它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探讨。首先,证据规则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如证明负担分配扩大化,与实体法的规定不一致,与司法认知法则、自认法则、推定法则、举证妨碍法则的规定有矛盾等。其次,证据规则的适用存在很多困难。其规范性、超前性与当下法治程度不高、人民对“正义”的认识有很大的距离。法官适用证据规则所做出的证据失权的判断以及受证据失权影响的案件的裁决在实践中阻挠很大,也由此造成了一部分的信访。再次,为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对证据规则进行各种形式的变通适用,这样却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证据规则。而证据规则推行以来,受到大多数法官的欢迎,对社会和民众也起到较有效的法治教育,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依照规则提供证据的必要性。而在这种情况下,如单纯重视法院审判对社会现实的让步,法律规则对市井百姓的妥协,容易使很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秩序、观念重新回到过去只讲客观真实而漠视法律真实的窠臼中去。(二) 执法环境方面 。1、 当事人滥用诉权。近些年来,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呈直线上升状态,仿佛在较短的时间内,国人就完成了从“厌讼”到“好讼”的角色转变。司法是一种用于维护正义的有限的公共资源。人们在将纠纷诉诸法院的时候应当相当地审慎。但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一时意气而将很容易解决的案件递交司法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下列两种情况比较常见:一是涉及被告在外地的纠纷案件,被告方大多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不论管辖权是否有争议。一方面,被告方存有顾及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就是拖延诉讼时间,阻碍权利人尽快实现权利。二是诉讼中作为债务人一方拒绝调解,哪怕债权人再三让步,仍然一味“砍价”。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发现对其不利,即使上诉也有可能得不到便宜,便缠着审判人员再做调解工作。除了普通的滥用诉权,一些当事人会提起恶意诉讼,或通过诉讼这种合法程序达到拖延时间、摆脱责任甚至进行侵权等非法目的,或标新立异,或无中生有、故意炒作。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误导司法改革,影响审判效果,异化诉讼功能,激化社会矛盾。


  2、审判工作受到干扰 独立审判遇到的种种干扰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当下的审判工作,除了受行政机关影响而无法独立、受媒体冲击而造成“媒体审判”以及见缝插针的人情、关系干涉外,在追求社会和谐、定纷止争的过程中也受到了一些采取极端措施的民众的干扰。当下群体性案件利用人多的声势冲击审判机关、吸引媒体造势、动辄向政府部门施压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情况不在少数;个人涉诉信访案件屡见不鲜,声称要采取“自杀”、“同归于尽”等极端措施者也偶有发生。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承办法官甚至法院领导都不得不花大力气进行劝说、协调,并在事实上进行了法律外的妥协。这些都给法院独立审判,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决产生了很大干扰。尤其是这种非正常现象若常被利用并以不义者得利而告终,会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和示四、对策及建议 要解决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解决实际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审判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外在干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规则的设置、更改或变通改善现有的状况,推动审判事业的顺利进行和法治事业的良性发展,具体而言:


  (一)合理配置法官资源。新管辖标准实施后,再加上诉讼费用的降低,大量案件涌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为突出。为缓解基层法院的审理压力,可对法官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一是基层法院抽调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到民商事审判庭,以缓解民商事审判庭人少案多的矛盾;二是每年从中院轮流抽调出一部分审判人员到基层法院锻炼,一方面帮助基层法院消化与日俱增的案件,另一方面又可以带去先进的审判理念,提高审判质量,减少案件上诉和发改率,也间接减轻了中院二审案件的负担。三是建议给基层法院适当增加编制,从优秀律师、大学教师等法律工作者中公开招录优秀法律人才。


  (二)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之外,对其他金额较大但争议不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扩大简易程序的审理适用范围。


  (三)加大调解力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的终极目的是解决纠纷,宁诉息讼。但单纯的判决未必能够“胜败皆服”,甚至可能引发更多的矛盾,当事人的纠纷未解决,怨气未平,却又平添了对法官能力、品质以及法院权威的不信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民众心中“包青天”的现实寄托,我们的法官往往不能像西方的同行一样超然中立、缄口不言,而往往需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穿针引线,进行苦口婆心地进行调解。调解这种解决实际纠纷最有效的“东方经验”,应当突破法院和法官的界限,围绕纠纷的解决实现民间力量、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的整合,发挥各种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功效。由此法院在重视案件调解率,加大法官调解力度的基础上,也要提高法官组织调解的能力,在“骨头”案件的调解中尽可能联系民间、行政的力量参与。与此同时,要培育和发展民间基层调解机构和行政调解机构,将矛盾解决于萌芽阶段,阻却于法院门外。——本文来自[中国文秘资源网].zgdoc收集与整理,感谢原作者。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WwW.Z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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