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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非法占地整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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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县城规划区内个别单位和个人顶风违法突击乱占、强占、抢建现象十分突出,为坚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年10月15日至 年11月30日。

二、整治范围:县城规划区。

三、整治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行为均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第三条(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国土房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违法行为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在 年11月5日前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的,依法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对逾期未拆除、拒不配合调查、顶风强行建设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迁、保管等事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参与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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