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制度范文

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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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城区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给县城范围内饮用水的水库、河流等地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所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和管理;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控制;

(四)调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事故,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六条县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做好投资项目审批把关。

(二)县建设局: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三)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水电站、河道采砂等行业规范化管理;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监督管理。

(五)县规划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用地。

(七)县公安局:负责剧毒物品、危险品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县经贸局:指导工业企业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节能减排能力,消除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

(九)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

(十)县工商局:严格把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项目前置审批关,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十一)县农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污染源(重点是畜禽养殖业)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山体植被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地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十三)县旅游局:负责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旅游业主做好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和引导,督促村(居)民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支持配合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受污染侵害,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为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县政府对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

第十条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水厂取水口为基点,具体划定以下保护区范围:

(一)磐安第二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第二水厂横山引水坝下游100米至横山电站出水口水域和沿四周纵深100米陆域。

二级保护区:横山电站出水口至上游水源头的整个水域(范围包括自源头起流经林峰、长坑、王隐坑、墨林、岗头、胡村、岭外等村的河流)和两岸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云山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花溪水库库区水域和沿四周纵深100米陆域。

二级保护区:花溪水库库尾100米处至上游水源头的整个水域(范围包括自源头起流经花溪、龙潭口、王庄等村的河流)和两岸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三)双溪口备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双溪口拦水坝下游100米至上游联谊村、溪门村的水域和两岸纵深100米陆域。

二级保护区:联谊、溪门等村至上游2000米水域和两岸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特别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保护区水域内设置排污口或排放污水;

(三)禁止从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四)禁止设置油库、有害化学品物资仓库、废品回收加工场;

(五)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油类或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和工具;

(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它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特别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禁止倾倒和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堆放或贮存化工、酸碱液类原材料、危险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直接排放生产、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水,所有排污口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

(六)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第十三条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禁示标志。供水单位应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第十四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报告供水、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县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五条如出现严重污染并危及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消除现场污染危害。

第十六条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场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七条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其他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晨范文网<?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责任编辑: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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