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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旅游业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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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开发,加快全市旅游经济发展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多形式开发旅游资源

1、本市境内的自然、人文景观和可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全面对外开放。

2、鼓励海内外各种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各界人士以征用、购买、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开发,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

二、实体鼓励扶持措施

3、从事旅游项目所需土地及星级酒店用地,其出让底价可最大限度地灵活确定,一般控制在征地拆迁成本水平上。涉及综合性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由40年无偿延长至50年。

4、涉及农业、生态等方面的旅游项目,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等方式取得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经营权,年限为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为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5、对新办并确认为重点旅游企业的,从投建之日起,三年内所产生的地方性收入本级部分,每年于下一年度初由市财政安排预算支出给企业。星级酒店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所产生的地方性收入本级部分,每年于下一年度初由市财政安排预算支出给企业。

6、项目投资建设涉及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在本级权限内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的,按现行标准酌情减免。

7、旅游项目用地批准后二年内未动工的,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六年内未取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评定的省级或3A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则按正在实行的旅游点、景区地价标准追加地价。星级酒店项目批准后三年内必须营业,五年内未取得三星级酒店以上等级标准,则按正在实行的酒店地价标准追加地价。

三、加大投融资力度

8、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帖息补助。

9、优先增加对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保证必要的资金需求。

四、创造优良投资经营环境

10、经确认的重点旅游项目,一律列入涉外单位管理。

11、加强对旅游项目和景点、景区的特殊保护,切实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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