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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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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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