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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三查三保”活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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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三查三保”活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三查三保”活动,着力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化解经济运行风险,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三查三保”活动过程中,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完成“三查三保”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市“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牵头部门,要加强对“三查三保”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四条  对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五条  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有:

(一)责令写出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停职检查;

(四)党政纪处分;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追究形式,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一)对开展活动不重视、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活动开展无序或没有进展的;

(二)在开展活动中,履行职责不认真,工作部署不到位,执行不力,造成政策棚架、政令不通的;

(三)没有贯彻落实市“三查三保”活动相关要求,未细化活动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强化落实措施的;

(四)未按照市“三查三保”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未达到方案要求或完成质量不高的;

(五)自查、排查工作不扎实,存在问题查不出来、查不到位或找不准、找不实,敷衍应付的;或者未按要求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整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不接受上级工作组的督导检查,拒不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的;

(七)对存在问题刻意隐瞒、拒不整改,或者经上级通报、市领导批示、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涉及多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不认真配合,推诿扯皮、相互掣肘、消极怠慢,影响活动开展和成效的。

(九)其他影响活动开展的过错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开展活动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金融风险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等问题的;

(二)不配合组织调查,拒不承认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也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挠调查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四)经督导或按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五)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九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处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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