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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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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

(一)科技进步奖

(二)科学技术创新奖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

(四)科学技术合作奖

(五)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六)科技进步考核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7—11人,主任委员由科技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科技、经济等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科技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条件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国家、省、市科技成果评奖中的获奖项目。

第八条  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优先考虑)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即: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获奖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条  技术合作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外地以及辖区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一)在与我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区单位和个人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对我区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在促进我区与其它地区或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区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一条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新产品年新增税收在5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排在**区前10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授予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考核奖授予在“科教兴区”工作中,积极引进、推广、转化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科学普及的宣传,依靠科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形成支柱产业和地方特色,在经济总量中科技占有较大比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局及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创新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分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技术合作奖、重大贡献奖和科技进步考核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按照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实行分级限额奖励,每次受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授予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        辖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局;

(二)        辖区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

(三)        辖区内企业;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单位应当限额推荐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规则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以上六个奖项均由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评审,确定出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制度,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区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金数额对等。

科学技术创新奖:一等奖:奖金30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0元,三等奖:奖金5000元。

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一等奖:奖金20000元,二等奖:奖金10000元,三等奖:奖金5000元。

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人奖金10000元,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人奖金40000元。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科技进步考核奖: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三等奖:奖金2000元,先进个人奖金: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对申报成功的国家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将给予奖励和科技三项费用支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对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有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次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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