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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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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城市人口发展质量和家庭发展能力,保障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统筹管理、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服务均等”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第五条 城市街道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辖区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由城市的区落实属地管理。
第六条 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依法维护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监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街道工作总体规划,组织协调社区和辖区单位、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依托社区组织和服务网络,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与辖区内社区和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社区和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三)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和交流工作。按照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统一要求,使用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和网络化工作平台,并利用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的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四)组织并指导社区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
(五)负责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依法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并负责上报《生育证》申请,协调落实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辖区居民的奖励优惠政策,协助上级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区域内流动人口变动情况,依法办理或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开展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情监测,实行流入、流出地的双向协作,严格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一)在街道指导下,制定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珉主管理和珉主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明确专人负责区域内的人口信息采集和核实工作。重点采集、核实区域内育龄人群的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信息,做好服务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运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和网络化工作平台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助街道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婚育证明》等有关计划生育证件。
(四)做好人户分离、下岗失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五)协助街道办事处依法查验外来人口的《婚育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帮助社区内流出省外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六)指导和帮助育龄群众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托社区计生服务室或医疗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七)依托社区服务组织或服务载体,组织辖区单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八)发挥社区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为群众排忧解难,共建幸福文明家庭。
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一)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接受驻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助和参与街道、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三)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落实。
(四)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法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协助当地政府为本单位职工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与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补救措施落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六)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辖区街道(或社区)通报本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临时工)、流动人口(或租住单位房屋人员)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等信息。
第十一条 街道、社区在全面掌握辖区人口信息的基础上,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重点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宣传与服务。
第十二条加强对人户分离、下岗失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一)以现居住地为主,建立服务管理档案,落实日常服务管理。
(二)及时掌握人员变动信息和婚育信息,加强与户籍地、单位的信息交流和通报。
(三)及时上门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等宣传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和计划生育有关服务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三条 加强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一)建立住宅小区基本情况档案,统一纳入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
(二)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与住宅小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或协议书,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住宅小区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职责和任务。在社区指导下,小区物管公司及时通报小区居民计划生育信息,协助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三)社区建立住宅小区居民档案,指导和组织住宅小区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协助街道为小区居民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四)发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在小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及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居民参与计划生育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十四条 加强部门协作和人口信息共享工作
(一)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和落实部门和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
(二)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制度,规范部门和单位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等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三)建立全员人口社会事务信息系统,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工作网络
第十五条 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按行政区划界定,建立街道、社区居委会二级工作网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街道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社区下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由社居委主任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从事社区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专职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员队伍,实现人口信息采集的全覆盖。加强对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信息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第十九条 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按照协会章程发展协会会员,建立以院楼长、单元组长、居民积极分子为骨干的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城市街道、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制定服务程序和质量标准,为辖区居民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街道、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共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把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街道、社区经费投入,并比照常住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一)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三)加强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制度;禁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及服务阵地
(一)街道计生办设置独立的办公室,具备开展信息资料管理、发放各种证件、接受群众办理事务、咨询和来访等基本工作条件。街道计生办配备计算机及网络相关设备,实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二)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场所可与街道资源共享,具备开展计划生育音像宣传、授课,及计划生育图书报刊、宣传品的借阅和发放等服务的条件。
(三)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或单独设置,具备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环情监测、节育术后随访等生殖保健咨询、指导服务条件,能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并有宣传挂图、模型等相关生殖保健科普宣传物品、资料、档案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及服务阵地
(一)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备开展信息资料管理、接受群众办理事务、咨询和来访等基本工作条件,逐步配备计算机及网络相关设备,实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二)社区内设置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栏和计划生育宣传栏。营造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氛围,设立文化展廊、流动宣传袋、咨询服务卡等。
(三)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综合服务场所可与社区资源共享,具备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随访服务等活动的条件,并有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挂图、音像设备、计划生育图书、报刊等宣传基本条件。
第二十五条 加强制度建设。街道、社区应根据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任务,规范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2/2](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城市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按照此规范执行,其他中心镇参照本规范执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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