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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执法局与政府执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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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城市管理权限下放后区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现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与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城市管理执法的基本原则

市综合执法局作为公建规划管理的执法主体,具有行政处罚权,区政府具有监督权。区政府具有民建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殡葬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审核备案工作及立面装修工作,市综合执法局具有监督权。

二、区政府管辖范围

(一)区管辖范围:城管支队管辖区域。

(二)区管辖范围:

三、区政府执法职能

1.民建规划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民建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本辖区内动迁区域房屋强制拆除工作。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对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破损霓虹灯及擅自设置彩虹门、条幅、彩旗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公安交通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用道路边石以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负责维护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

4.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破坏绿化设施,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花草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5.环境保护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7.房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8.工商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批发、集贸市场以外和季节性商品市场无照商贩实施处罚。

9.殡葬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本辖区内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冥品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0.门前四包责任制。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11.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审核备案工作及立面装修工作。

四、相关制度

市综合执法局与区政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1.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例会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必要时由市政府召集。

2.实行信息联系沟通制度。市综合执法局、区政府需建立信息沟通网络平台。市综合执法局、区政府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内容刊登在本部门网站。

3.实行督办反馈制度。市综合执法局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职能,认真做好案件督办工作。对于督办案件,市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应于1个小时内及时电话通知两区政府,同时填写电话告知记录单;电话告知后3日内如违法行为仍未处理,则发送书面告知函;3日后仍未处理发送督办单。

区政府在收到督办案件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督办件的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在收到区政府的报告后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督办案件结案要求或与事实不符的案件可要求重新办理,对符合办结要求的案件整理后统一归档。

4.实行考核通报制度。每月底前市综合执法局将督办件的办理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同时对督办案件办理情况向区政府予以通报。市政府将区政府的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市综合执法局与区政府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过程中有争议的,应进行充分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可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或有重大争议的事项,可提请市政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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