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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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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川纪委〔〕14号)和市民政局《全市性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民〔 〕192号)要求,从 月 日开始,专项治理工作进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阶段。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年 月9日至年 月30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重点

重点是 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 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全市性社会团体检查重点是行业协会和商会,重点检查面不低于主管的社会团体总数的5%,行业协会的检查面不低于20%。对于未作自查责任承诺、未上报自查情况或自查工作不到位的社会团体,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区、县专项工作治理检查重点是,工作部署情况,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全覆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情况。

三、检查方式

1、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项督导组,约谈部分社会团体,到社会团体数较多或可能存在组织建设不规范现象的业务主管单位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2、重点检查:由纪检、监察、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对纳入范围的单位作重点检查。

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区县根据情况自行开展重点检查。在12月5日前,将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统计表》(见附表3)报送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电话: )和市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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