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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三资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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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为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点工作。经县政府研究,进一步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决定将城关、岩孔、平坝、安洛、沙土、禹谟、安底、清池8个乡镇列入2011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扩大试点范围,力争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初步建设起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做到农村集体资金使用公开化,资产管理规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切实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农村基层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乡镇要依托财政所、农技站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内设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村级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设置招投标服务中心专用大厅、采购服务中心办公室、财务室和办公室4个办公场所制作裱装上墙相关工作制度。

(二)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也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要负责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变动、注销登记等管理工作;要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确定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收益方案;要负责及时收缴各项资产收益,包括资产有偿使用费、租金、承包金、变卖出让收入、投资分红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防资金的滥支乱用。

(三)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台帐。各相关乡镇要认真组织各村委对本村的资产、资源进行摸底、登记、审核、造册;由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经村民确认无误后记入本村资产、资源台帐。台帐应全面反映本村资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并向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备。占有、使用“三资”的个人和单位,要定期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报送资产情况表,村“三资”发生变动,要说明原因,及时调整台帐登记(包括原始资料和电子信息数据资料)。

三、实施步骤

(一)2011年3月-4月:成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内设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村级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配置专职人员,健全相关制度,开展业务培训。

(二)2011年5-6月: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摸底调查,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档案,面向社会公布农村集体“三资”情况。

(三)2011年7月: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投入正常运行状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工作检查验收。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相关乡镇必须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全责、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农技站和财政所承担相关责任的“三资”管理服务试点工作责任制。把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人员配置、制度建设、业务培训、清产核资作为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重点,按方案要求迅速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提高效率。为确保此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县监察局负责对此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选派专人到试点乡镇督查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并督促有关乡镇按方案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各相关乡镇要积极配合抓好监督,并及时反馈工作中出现的渎职、失职等相关问题。

(三)加强指导,确保质量。县农牧局和试点乡镇农技站、财政所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现场培训,努力提高“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面向农民群众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更加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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