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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农惠农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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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为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根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 〕323号)相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认识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逐年加大对“三农”投入。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大量涉农专项资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但也有个别部门和乡(镇)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职责不够明确,资金管理分散导致资金安全风险加大;责任不够落实,只重视资金安排、拨付,不重视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管理不够规范,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检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存在一定漏洞;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存在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侵占强农惠农资金的行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强农惠农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全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强化强农惠农资金是高压线”法纪意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强农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农村和广大农民。

二、明确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包括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供销、交通、人力社保、教育、科技、民族、民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移民、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分配下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救灾资金、扶贫资金等强农惠农资金,县涉及强农惠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加强监督管理的对象。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是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及其工作人员、村(社区)及其干部、实施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个人。中央和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三农”各项资金投入。都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10类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当前。: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治理、农村能源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土保持、乡村公路建设、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二)涉农奖励补贴类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粮食基础能力建设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畜禽良种补贴、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渔业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扑杀补助、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资金、退耕还林补助、天然林保护资金、森林 建设资金、林权制度改革资金等方面的资金。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科技、新农村现代物流网络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面的资金。

(四)农业综合开发类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资金。

(五)农村综合改革类资金。主要包括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化解乡村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等方面的资金。

(六)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主要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救济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

(七)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民工培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改扩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巴渝新居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八)财政扶贫开发类资金。主要是中央和市、县财政用于支持扶贫工作重点的资金。

(九)库区移民类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库区饮水、道路、困难移民住房等生活生产设施建设。

(十)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三、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需要各级各部门以高度的责任心通力协作,抓好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盯牢各个资金流向节点,确保每个环节都监管到位。

(一)明确责任。各乡镇、各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强农惠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负责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县财政局负责强农惠农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监督检查等资金综合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乡镇、村级组织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强农惠农资金、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廉洁实施、资金安全运行、工程优质高效。审计局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县监察局、纠风办要加大综合监督力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采取督促整改、查办案件、责任追究等措施,为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提供有力保证。

(二)加大宣传教育。各乡镇要把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教育作为党风廉政教育、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强农惠农政策的教育培训,把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到农民群众,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严格执行强农惠农政策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强农惠农资金是高压线”意识,提高掌握运用政策、监督政策执行的水平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规范资金运行。要按照“分级负责、各负其责、职务行为终身负责”管事、管钱、监督相分离”和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完善资金申报、审核、立项、分配、拨付、实施、使用、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强农惠农资金流程式管理、全过程监督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

特别要严禁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和虚报。对直补类资金,规范资金申报、审核、立项、分配工作。县财政局、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对上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县农委要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对工程类项目资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在立项时应实行公示公告制、现场核查制和专家评审制,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对其他非工程类项目资金,应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综合各项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制定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强农惠农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强化资金申报、审核、立项、分配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增加资金管理与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应及时、足额将强农惠农资金拨付到位。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或项目建设年度自查验收情况,规范资金拨付。县财政局要按照强农惠农资金计划进度下达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拨付资金。对农民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任何部门或单位严禁以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和债务。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已指定专项用途的强农惠农资金挪用于非扶持对象及项目,规范资金使用。要坚持专款、专户、专账、专管、专用的原则。变更资金用途,或违规将资金通过所属单位划转其他部门使用;严禁将资金以工作经费、管理费、会费、赞助费等名目通过下级部门或有关企业、个人转回本单位使用;严禁以编造虚假补贴对象、虚增工程量、实报少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套取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强农惠农资金(含保证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严禁将强农惠农资金用于购买装修办公用房和公务车辆,发放公务人员工资、津补贴、福利,用于办公经费开支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

工程类项目的实施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管理监督,规范工程类项目资金管理监督。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外。乡镇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具体实施,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和人民群众参与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纠正整改。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县财政局加强事中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对照项目设计、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逐一验收工程内容、数量和质量。一个项目有多个渠道资金来源的实行多部门集中验收制度,禁止多头、分散验收,防止出现同一项目以不同名目重复接受检查验收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完善竣工结算审计、决算价款超合同价款多部门会审、资金项目绩效评估等制度。对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资金项目效益发挥较差和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乡镇、村(社区)业主单位、施工队伍、中介组织和个人,要通过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扣减所拨资金,次年不予下达或减少下达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严重违纪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财政局要保障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乡镇、村级组织的工作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以项目资金折抵工作经费等费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

避免暗箱操作。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强农惠农资金安排后15个工作日内,落实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将对农民的直补类资金名称、用途、标准、对象、资格条件以及其他要求通过媒体全面公开;对不涉密的其他资金的名称、用途、来源、数量、安排等情况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将强农惠农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列出清单,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群众公开。不涉密的工程类项目还应在开工前将建设内容、投资、工期、质量、参建单位、受理举报电话、监督部门、责任人等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实施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要在实施中期择时公布实施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要向群众公布实际工程量、资金决算等情况,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回复检举人,一定范围内公布查处情况。

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县财政局,实行备案报告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把上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本级财政安排以及其他途径安排的强农惠农项目的计划文件和资金文件,正式文件下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县监察局和县审计局备案。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每年年底,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要将当年度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县政府纠风办。

应在乡镇、村级组织的领导、指导下由所在村(社区)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开评议并在乡镇、村(社区)公示。对粮食直补等涉农奖励补贴类资金,强化农民群众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渠道。对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类资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支持农村社会发展类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非工程类的建设资金,要有农民代表参与监督管理并切实保障其监督权。对不涉密的工程类建设项目资金,要实行村级义务监督小组监督制度,由项目所在地村民选举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有一定威信和监督能力的村民代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评议、全面督查、专项督查、分类自查、交叉互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和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要组织或邀请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农民群众。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严重问题要从严处理。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建立健全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通报、移送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制度,县监察局、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的纪(工委、纪委)检组、县审计局和司法机关要把严肃查处强农惠农资金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注重在监督检查、审计、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做到有信必查、有案必办,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侵占强农惠农资金的行为,以及在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被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套取、贪污的专项资金要及时如数追回,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达到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教育警示的目的

四、切实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级相关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县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纠风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实行目标考核。将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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