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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局关于加强良种猪精液供应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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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畜牧兽医站:

  种畜禽是养殖业的核心生产力,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保证种畜健康,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良种猪精液供应站管理通知如下:

  一、良种猪精液供应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本站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种公猪舍,实行人工授精的还应有采精室、精液处理室。良种猪精液供应站工程设计、工艺流程应符合动物防疫和《四川省猪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要求;

  (二)直接从事良种猪精液供应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患有人畜共患病;

  (三)良种猪精液供应站应有两头以上种公猪,品种以大约克、长白、杜洛克为主。

  二、良种猪精液站的种公猪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来源为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场,并须附有出场合格证书;

  (二)符合本品种外貌特征,畜禽标识完整清晰;

  (三)系谱清楚,档案记录齐全;

  (四)种公猪精液品质应当达到滤精量100毫升以上、精子活力0.7以上、精液浓度2亿/毫升以上。

  三、良种猪精液供应站职责

  (一)自觉接受县畜牧局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改善繁育条件,提高种公猪健康水平。

  (二)严格进行强制免疫

  按照农业部推荐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率必须达到100%,并加施畜禽标识。

  (三)严格进行防疫消毒

  按照科学方法对圈舍、场内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定期消毒,消除疫源,同时做好消毒记录。

  (四)严进行定期监(检)测

  良种猪精液供应站种公猪每年应当接受两次以上由县畜牧局组织实施的定期监(检)测,不得阻碍和逃避。定期监测内容包括重点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血清学(抗体)监测和种公猪健康及精液品质检测。

  种公猪在接受强制免疫后一定期限内(口蹄疫、猪瘟为21天),应及时采血送检,免疫抗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加强免疫。

  (五)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生产过程中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六)严格生产记录

  良种猪精液供应站必须建立种公猪养殖、生产档案,有完整的动物防疫和监(检)测采集、采精、售精、配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WwW.ZgDoC四、种公猪的使用和淘汰管理

  (一)经免疫监测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种公猪,良种猪精液供应站必须按规定进行补免;对经健康状况及精液品质检测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种公猪,应当加强饲养管理、优化环境,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健康标准。

  (二)对连续两次监测未达到合格水平的种公猪,不得继续作为种用,良种猪精液供应站必须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的监督下对种公猪予以淘汰,且不得领取生猪良种项目补贴。

  五、畜牧兽医站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良种猪精液供应站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其做好规定的记录记载;

  (二)按照县局安排,采集种公猪免疫效果、病原学监测样本;

  (三)监督站淘汰不合格种公猪,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四)发现种公猪染疫或疑似染疫,及时依法处置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责任追究

  (一)良种猪精液供应站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动物防疫相关资料及种公猪生产记录,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种公猪健康及精液品质检测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除良种猪精液供应站负责人以外的违法行为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良种猪精液供应站对饲养的种公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公猪经监(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良种猪精液供应站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拒绝淘汰并继续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种公猪的,取消良种猪精液供应站资格,并依照《畜牧法》第64条规定处理。

  (三)良种猪精液供应站未按照规定建立养殖、生产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生产档案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良种猪精液供应站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公猪及其精液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五)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或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怠于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良种猪精液供应站有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报告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良种猪精液供应站动物防疫、种畜禽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强化培训和监督管理,促进其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能力。

  本文有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新问题,请各站及时反馈意见,以便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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