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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准则》和《条例》宣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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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新修订《准则》和《条例》宣讲提纲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的组织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概述: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一、新《准则》和《条例》修改的亮点
(一)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以德治党,这个“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
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可以说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治国理政、管权治吏重要经验总结。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者和发扬者,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发挥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治国如此,治党亦然。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让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也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出台八项规定到修订《准则》和《条例》,从纠治“四风”、“打虎拍蝇”到构建“三不机制”,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越来越成为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和有效办法。
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作为共产党员,必须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为“官”从政,更要遵循道德规范,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德之不修,行之不远。规章制度、纪律规矩再严明,也要靠有德之人来执行和落实,“失德”只能走向堕落。从近年来各地通报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失德”问题,有的骄奢淫逸,有的以权谋私,有的家风败坏,等等。
没有规矩,德亦难行。纪律惩治腐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只有在通过立德引导自律的同时,通过立规加强他律,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行有底线,才能让“德”真正立起来。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认识。
《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开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 形象地说,“《准则》如同灯塔,为我们指明方向;《条例》好比警报,提醒我们避开危险。只有认清航向、不碰暗礁,才能行稳致远。”正是这一高一低、一正一反,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一体遵守的道德和纪律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高低结合、正反互补,意味着不能偏废。如果只有《准则》没有《条例》,相关要求就会成为空话;如果只有《条例》没有《准则》,遵守纪律就缺少了内在的自觉。《准则》和《条例》当形成“双轮驱动”,如有偏废就会使从严治党出现片面化。
(二)坚持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充分体现了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
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党员与普通公民混为一谈,等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这样就体现不出我们党的先进性。如果把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作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就等于拉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原《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把违反法律、政策、道德和违纪行为混为一谈,模糊了“党内法规”的定位,难以体现“党纪”特色,无法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特别是原《条例》体例内容的刑事化问题比较突出,《条例》的体例基本参照《刑法》,内容大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
“破法”者必先“破纪”,这是被无数案例证明的一条腐败铁律。小纪不执、小错不管、小病不治,使得纪律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大片无人过问的开阔地带,导致党员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作“自由落体式运动”。由之导致,实践中党纪意识淡薄,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相关监督就“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视而不见、不管不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
党纪法规属于特殊行为规范,内容应该反映和遵循党的制度建设规律。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能混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修订后的《条例》为突出党纪特色,删除了所有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79条,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为保障与《刑法》的衔接,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另外,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例如《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还有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
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三)体现了“全面”和“从严”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必须“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是从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化版’,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正愈扎愈紧。
首先是全面。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一是约束对象的全面性。作为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从严治党只是管住“关键少数”还远远不够,用党规党纪管住绝大多数才是重构政治生态的“良方”。规范对象“全覆盖”“无例外”,本身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绝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存在。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新修订的《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制约范围;最直观的,《准则》的名称修改,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就充分体现了对象的全面性。新修订的《条例》也对原有条款中不少违纪情形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况做出调整,明确“六大纪律”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
二是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覆盖”,也体现了两项新修订法规的全面性。也从名称上看,从“廉洁从政”、“若干”到“廉洁自律”,可以体现内容的全面性;虽然《准则》的“体量”大幅精简,但紧扣“廉洁自律”,指向性更明确,内涵也更丰富。不仅对全体党员提出正面倡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也不再局限于“廉洁从政”,而是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内容。
其次是从严。新修订的《条例》在‘从严’上下足了功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尺度高于法律;二是在对行为的后果处理上,尺度重于法律。
首先,从标准设置上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开篇之作,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破题之举。仅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3085起,处理7174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646人,这些都是标准从严的结果。《条例》的修改比例基本上达到80%至90%,有的章节几乎全部修改,调整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条例》新增了违规收送礼金、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违纪条款。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裸官”等问题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集中整治的“顽疾”,也纳入条例的约束范围。《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新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其次,从行为后果处理上看:“从严”还体现在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12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条款还有第13条、第19条、第20条等。如第13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又如,第19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20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综观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全面”和“从严”要求紧密交织、贯穿始终。对广大党员来说,全部被纳入规范对象,这本身就是一种震慑,意味着制度笼子越收越紧、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廉洁自律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纪律标尺的刻度越来越精密,实际上体现了管党治党的维度越来越全面。全面意味着从严,从严也体现了全面,全面和从严往往分不开。全面是扩大范围,从严是彰显态度,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四)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抓住了这个纲,就能纲举而目张。
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是我们党作为先进政治组织的底线和要求。新修订《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以及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了党史上第一部党章,便对政治方面的纪律作出明确规定。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政治纪律”一词,并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1929年,古田会议通过决议,针对党和红军内部存在的不讲政治的单纯军事观点、小团体主义等不良思想倾向,专门作出纪律规定。正是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规范和保障下,我们党一路走来,不断攻坚克难,从胜利走向胜利。
政治组织严密、政治纪律严明,既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也是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兴党强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然而,目前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思想麻木,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严肃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周本顺被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新修订的《条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并根据政治“破纪”现实情况,增加了一系列违纪条款。比如,其第52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定;第57条对“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出规定;第61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象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掌握新条例的党纪戒尺要求,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
新修订的《条例》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果,有很多创新之处。与原版相比,修订后的《条例》体例结构更加科学,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使党员清楚了底线、明白了规矩;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制度成果,将很多新形式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新条例所列出的六个方面的纪律,就是党员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六根戒尺。
(一)政治纪律。
1、核心: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重要意义: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严明,全党才能在政治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才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因此,严明党的纪律,就是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3、违反政治纪律的主要表现: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
(1)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条例》第48条—第52条明确了“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比如“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52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某市原公安局局长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
在某市公安系统,熟悉该局长的人用“三无”,即“目无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目无群众”来给他画像。他的口头禅是:“我就是党委,你最终还不是听我的。”他选用公安系统内自认为靠得住的人,替他经营、打点企业。该局长两名下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这位局长实际控制的企业,在获取企业用地、核拨工程资金、承揽交通设施工程等企业经营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有人总结,这位公安局长打击人有一套,“团结”人也有一套。他用小恩小惠笼络干警,拉进圈子为他服务。一名下属利用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便利,经这位公安局长同意或个人擅自决定,先后多次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借给其亲属的公司用于偿还贷款、购买设备、资金周转等营利活动。在担任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这位局长先后两次大面积提拔干部,竟然不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zd委,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为了个人野心,这位公安局长还善于找人为自己抬轿子、吹喇叭。他让人制作、录制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到市直机关各部门,甚至街道办事处和企业进行宣传。为了寻求官阶上升,他让手下人组织公安局干部写联名推荐信,呼吁提拔他。如此这般,这位局长目无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到了何等地步。
(2)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条例》第53条—第56条明确了“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5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典型案例:山西某县县委书记:探头对准举报箱,干扰巡视被严处。
2014年9月,山西省某县委接到了关于山西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的通知。该县委书记在安排巡视进驻准备工作时竟强调“要能保证举报箱的位置在监控可视范围内”,以此掌握举报人和举报情况。10月中旬,省委巡视组按时进驻该县开展巡视,该县公安局把县委和信访局附近的2个摄像头,对准省委巡视组设立的2个举报箱,并安排人巡逻值守县宾馆的举报箱。后来,省委巡视组根据群众反映到实地查看,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该县委立即改正。该县委书记擅自安排将巡视组举报箱置于监控探头可视范围内,影响了干部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权,干扰了巡视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受到了严肃处理。
(3)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比如,在组织调查后不主动说明情况,反而搞攻守同盟、转匿赃款赃物,就是对抗组织调查,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条例》第57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典型案例:深圳水务局原局长张绮文:订立攻守同盟,财产证据转藏。
2015年7月22日下午,深圳市纪委在对深圳市水务局原局长张绮文案重要涉案人员、包工头蔡某某进行调查时发现,蔡某某与一男子谈笑风生地走出大楼,当调查人员迎面向蔡亮明身份时,发现与蔡把手言欢的男子竟然就是张绮文!事后,二人交代,他们当时聊得那么高兴,是因为刚刚订立完攻守同盟,蔡某某表示“打死也不会出卖兄弟”,张绮文认为蔡某某“靠得住”。当蔡某某在市纪委协助调查后,张绮文还是担心自己违纪违法的行为暴露。他从办公室保险柜中将大量银行卡、存折、对外借款借条、投资协议、相关银行凭证、股票账户信息等财产证据材料取出,用文件袋密封好,专程移送至广东河源紫金老家,安置在老家的金属箱内,并交代弟弟张绮龙妥善保管。后来,张绮龙将上述证据材料藏匿于岳母家中卧房的床底下。
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发现多年前张绮文就在老家通过伪造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办理了另一个身份“张润成”。7月28日,当调查人员再次出现在张绮文办公室时,他自知情况不妙,离开办公室时,在将自己的常用手机交给调查人员后,又偷偷将自己口袋中的另一部手机丢到走廊的花盆之中。而这一切并没有逃过调查人员的眼睛,调查人员将张绮文丢弃的手机打开一看,其中有一条发出的信息:“我怕我顶不住,要做好走的准备。”张绮文后来交代,该手机专门用来“搞关系”、“找门路”,他当时已经考虑用张润成的身份出逃了。2015年7月,深圳市纪委对张绮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4)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行为。在党内一些组织中无原则一团和气之风盛行,班子成员看到问题不批评,相互之间你好我好他也好……久而久之,带坏了风气、损害了集体、危害了个人。一团和气的“好人主义”滋长党员干部不负责任的态度和作风,是缺乏党性原则的表现,全面从严治党决不允许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条例》第61条、62条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61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典型案例: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不动真碰硬 自己就要被处理。
近年来,湖北省地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频频亮红灯,所属地税局有的违规发放节日补助被通报,有的兴建豪华办公楼被曝光,甚至还有一位地税局的干部在陪领导喝酒后猝死。地税系统问题频发,省纪委监察厅有关领导对许建国进行约谈,督促其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2015年4月至5月,湖北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组在抽查中发现,全省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十分突出,超标率竟然超过60%!中央和湖北省委三令五申要求清理整改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许建国也曾做出了一些表面反应,会也开、话也讲;对于系统内的一些问题,他也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但是板子高高举起,每每轻轻放下。许建国是个学者型官员,在工作业务上他的能力还是被认可的。但是在对税务系统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上,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放任不管,有了问题不严肃处理,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班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影响极坏。2015年6月26日,许建国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执行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精神不到位,被免去职务。
   (二)组织纪律。
1、核心: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2、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组织制度;要明确组织纪律界限,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在组织纪律方面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有的把一件完整的需要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让组织程序空转;有的领导班子既有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也有集中不够、各自为政的问题,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有的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把上下级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有的办事不靠组织而靠熟人、靠关系,形形色色的关系网越织越密,方方面面的潜规则越来越多;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等等,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党的领导,很重要一方面就是体现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上,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领导要靠组织。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3、违反组织纪律的主要表现:新条例第七章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该章依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党章明确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条例》第63—68条明确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比如“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63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典型案例: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每次开会先定调,干部选任个人说了算。
洪金洲,搞“家长制、一言堂”在单位是有名的。每次开会他都首先定调,对其他同志说:“我先说我的意见。”一开始也有人“不识相”,等他说完后提出不同看法,结果被他“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没有人敢提不同意见。
市委作出的决定,执行还是不执行?与自己想法一致的,执行;但凡不一致的,那就是一个字——拖。有一次,凯里市委制定了一项决议,洪金洲对手下人说,对于市委的决策,不想执行的时候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拖。于是每次市长办公会,洪金洲就把这个议题放到最后,一旦快要到这个议题的时候,他就会去上厕所,回来就对参会的人说:“哎呀,时间太晚了,这个议题下次再议。”最终这件事情拖得不了了之。
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洪金洲更喜欢搞个人说了算,为了干部人事问题,洪金洲和其他常委常闹矛盾。凡是洪金洲“认可”的人,他都极为“照顾”,如凯里市政府办公室原主任陈鹏,在洪金洲推荐下被提拔为凯里市副市长,一上任就大搞权钱交易,随之落马。
   (2)不向组织讲实话。《条例》第6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典型案例:交通运输部有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取消提拔考察资格。
2015年7月,交通运输部通报,在近期的部机关干部选任工作中,1名局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和12名处级干部考察对象,因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2月,交通运输部党组拟提拔一批局级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了重点抽查核实,对照中组部反馈的查询结果,逐项开展了信息比对。通过比对发现,有一名考察对象申报了两套房产231平米、配偶持有股票19万元,但没有申报其配偶持有的167万元基金,存在瞒报行为,其没有报告的配偶持有基金数额超过了规定数额。交通运输部党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局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资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补报有关事项,并就相关情况在部机关和部属单位范围内进行了通报。
7月,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黑龙江海事局拟提拔一批处级干部,发现一名考察对象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一是本人报告持有1本因私护照,而查询结果显示其持有1本因私护照和1本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二是未报告配偶投资注册企业情况,其配偶注册两个企业,一个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一个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个人出资金额15万元)。黑龙江海事局党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处级考察对象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及时补报。
(3)搞非组织活动。新《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事实上,以上“三会”本身并无不妥,领导干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多数是为了联络感情,广交朋友,或者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帮忙出力。但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后,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使之成为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平台,这就偏离了以纯粹联络感情为目的的初心。比如坊间流传甚广的“西山会”,只有山西籍官商才能入会。谁获得了参加高端老乡聚会的“门票”,就相当于进入了加官进爵的绿色通道。
如何界定是简单联络感情的饭局,还是搞团团伙伙、奢靡之风的“秘密组织”呢?
   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简而言之,像北大、清华等高校成立的正规校友会,校友们大可以大大方方地参加。近些年来,随着民政部门对申办校友会资质的放宽,正规校友会的数量已十分可观。据媒体报道,广东2013年登记在案的校友会就有87家,全国“三会”总量可想而知。相对于自发成立的组织,登记在案的“三会”更易管理和执纪,可从活动组织形式入手,对参加人员范围、接待标准、经费来源列出“负面清单”,防范“四风”在此蔓延。
   (4)侵犯党员权利。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权利。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条例》第69条—71条明确了“侵犯党员权利”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比如“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69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矿务局副局长韩谷雨:编造虚假举报材料终被开除党籍。
2012年5月22日,韩谷雨得知扬州市矿务局副局长张凯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满,随即编造了张凯花50万元买官的虚假举报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了省市领导。其后韩谷雨又叫情妇王某指使其侄在网上发帖。韩将亲自编好的“扬州市花50万可以买到局长官位”的材料发给王某,并将多名省市领导名字穿插材料中。5月23日21时51分,王某侄子将韩编好的帖子发布到网络论坛,该贴点击浏览26800余次,回复850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韩谷雨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目无组织纪律,采用诬告陷害等手段,阻止其他党员干部受到提拔任用,甚至意图使其受到纪律追究,严重侵害了党员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韩谷雨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最终,韩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要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明组织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条例》第72—75条明确了“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比如“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73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秋华: “重”用档案造假者,用人失察失误受惩处。
2013年10月,陈秋华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发行部主任柳铁建,柳表示想调到自治区林业厅工作。之后陈秋华将柳铁建给的个人履历交给厅人事教育处,并签批意见,请人教处根据柳铁建个人情况、林业厅岗位空缺及用人需求提出意见。2014年3月18日,柳铁建到自治区林业厅报到上班,任社会保险中心任副主任。
经查,柳铁建2010年在担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期间,因违反纪律被禹州市纪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之后柳伪造个人档案材料,其中职务级别、工作经历、出生时间和入党、年度考核等情况都存在造假情况,涉嫌造假骗官。陈秋华作为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违反组织纪律,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不认真考察,选拔任用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终受到党纪严惩。柳铁建已于2015年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6)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一些领导干部采取骗办身份、户籍或冒用他人身份、户籍等手段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有的领导干部办多个身份证,持有外国绿卡……领导干部独往独来、天马行空,迟早会出问题。《条例》第76—79条明确了“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比如“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76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77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典型案例: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违规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长期持有因私被撤职。
2015年6月,根据科技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线索,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对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汤东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2013年以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2014年8月以来,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直到组织人事部门多次催缴,于2015年5月交还。
依据有关规定,科技部党组研究并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三)廉洁纪律
1、核心: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反对“四风”,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
2、重要意义: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廉洁纪律章节是“六大纪律”中调整幅度最大的,除了将原《准则》中“8个禁止”“52个不准”的部分内容吸纳进来,还增加了不少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处分条款。这是因为在现实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关系到人心向背。以法规制度形式固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只有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才能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3、违反廉洁纪律的主要表现:《条例》第八章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该章依次对“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1)以权谋私行为。《条例》第80—82条明确了以权谋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82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全家非法敛财 6人落网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洪亮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女儿索取、收受40多个单位或个人的房产、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64万余元;贪污公款324万余元;挪用公款1000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张洪亮不仅自己到处伸手,而且默许、纵容家人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收受钱财。其妻子、女儿对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不制止、不规劝,而且主动参与其中,伙同张洪亮收受贿赂达255万余元,占张洪亮受贿案值近三分之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家庭成员合伙作案,违纪违法家族化特征明显,结果全家人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其妻子借张洪亮帮助别人安排工作、为房地产商和教学仪器供应商等谋取利益,与张洪亮收受、索要汽车、房产、现金等贿赂235万余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女儿怂恿张洪亮指派市教育局所属学校采购请托人所售教学设备,主动索贿40万元;其妻妹长期帮助张洪亮夫妇保管、经营、隐匿违纪违法所得,并利用赃款炒房、放贷获利;其妻兄借负责开发市教育局房产项目之机,从中获利60万元。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5人,给予警示诫勉处理18人。
(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条例》第83—87条明确了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83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收受贿赂礼金近亿元,6万欧元想不起谁送的。
在黄柏青担任惠州市经贸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长、省水利厅厅长期间,于平时逢年过节收受省水利厅、省属有关企业、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与社会老板贿赂、礼金近亿元。其中不少是一些老板和领导干部以“人情往来”为由交到黄柏青及其家人手里的,少则一万两万,多的达成百上千万。对于每一笔账,黄柏青与其妻子陈某都默默记在心里。如果有一年行贿者没有“纳贡”,陈某还会觉得奇怪。
黄柏青收受的红包礼金之多令人咋舌。专案组曾在黄家发现一个装有6万欧元的信封,但直到接受组织调查,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谁送的。而且黄柏青夫妇有一个“交往不交易”的谬论,认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力交易,收点红包礼金不过是“礼尚往来”。在离开惠州后,他也收受一些老同事和当地老板的红包礼金,认为“反正与他们已经脱离直接关系了”。然而,这些进贡者或许不追求立竿见影的回报,但最终都是为了获得权力的庇护和回报。
2015年9月,黄柏青因违规收受巨额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被“双开”,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3)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条例》第88—91条明确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88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劵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劵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典型案例: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亨华:领导老板“一肩挑”,当官发财“两不误”。
看着别人下海经商,有声有色,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周亨华坐不住了。为了掩人耳目,周亨华与“老下属”兼本姓人咸安区财政局副局长、经管局局长周某某合谋,由周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亨华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
2009年3月,周亨华以妻弟的名义与周某某各出资25万元的苗圃基地正式开业,周亨华实际占有50%股份。至此,周亨华“舞权”的戏台正式搭建起来。2010年、2011年,周亨华两次受周某某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周某某的弟弟周元发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接了咸宁开发区一道路绿化工程和咸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因这两项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周某某与周亨华共同经营的苗圃基地里的苗木,工程完工结算后,周元发支付给周某某苗木款130万元。周某某收款后,按照之前约定,先后6次通过他人将收到的一半苗木款共计65万元转交给周亨华。
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问题,2015年3月,周亨华接受组织调查。9月,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亨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一条中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4)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条例》第94—97条明确了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94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喜新厌旧贪心不足,长占民企车辆直至案发。
2009年,时任昆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谢新松以工作繁忙、公车接待不方便为由,要求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公司为其配置一辆车。该公司遂购置了一辆帕萨特,供谢新松个人长期使用。
2012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任帮办。该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新款帕萨特。看到别人开着新车,谢新松又“眼红”了,便找到上述公司,要求调换过来。于是他又将这辆新款帕萨特占为己有,一直用到案发。
“勤廉奉业甘风雨,读罢春秋好回家!”这是网上流传的谢新松的诗作。这位文采过人的官员嘴上说着“勤廉奉业”,背后却是另一套。2015年10月,谢新松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民币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00余万元,产生孳息100余万元等问题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群众纪律
1、核心: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2、重要意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违反群众纪律的主要表现:《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直接关乎党的形象。《条例》第105条—第107条明确了“侵害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0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典型案例: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田双等4人: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
在南京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魏田双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宜,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贪心开始“活络”起来。于是,通过伪造假单据,侵吞了差价。在之后的几次征地拆迁中,他故伎重施,先后多次通过采用虚列青苗补偿费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
魏田双深知一人无法“瞒天过海”,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魏啟祥、副主任孙金福及兼任社区会计的党总支副书记李德英一起拖下水。魏田双通过虚列各种补偿单据的方式,从社区账户上直接提取现金,给自己和其余三人发放1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年终奖”。
随后,魏田双等人把目光瞄准了征地结余资金。四人打着保证社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旗号,合谋共计,通过虚列青苗补偿费、迁坟费等方式,套取补偿款,将钱截留在了社区的公益公积金账户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该社区四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沦陷”,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四人均被开除党籍。
(2)漠视群众利益行为。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条例》第108条—第110条明确了“漠视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漠视群众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0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典型案例: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潘振光:伪造拆迁手续,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潘振光自己不符合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手里掌握着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安排的权力,通过伪造手续,自己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随后,其又故伎重演,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手续,为其姐骗购了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两次得逞,侥幸心理进一步滋长,潘振光变得有恃无恐,至2013年12月,短短3年时间,通过伪造拆迁手续,潘振光多次为他人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潘振光不仅不秉公办事,还将拆迁安置政策变成为牟利工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大肆骗购,使本该拆迁安置的群众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性质极其恶劣。同时,潘振光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违纪问题。2015年5月,潘振光被开除党籍;违纪所得被收缴。   
第109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据媒体报道,南京原市长季建业上任后,立即动用3.8亿元整治市内主要道路,相关开支未经南京市人大批准。2010年7月28日,因施工挖断地下丙烯管道引发震撼全城的大爆炸。季建业曾被群众称为“推土机市长”,并送绰号“季挖挖”。透过这个绰号,能看到季建业霸道的行事风格和性格特点,读出群众对其从政行为的评价,背后是季建业浓重的“官本位”思想和漠视群众利益、不站在群众立场思考问题的作风。季还因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判有期徒刑15年。
(3)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是加强民主监督,治理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条例》第111条—第112条明确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11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典型案例: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梵净山村:村务不公开,百万家产村委会主任截留残疾老人危房改造补助金。
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的各个乡村,在村委会办公楼的墙壁上都会有一面村务公开墙,各类资金项目的分配使用情况都会定期公开,但走过场、不公开成了一些基层干部逃避监督的手段。
太平镇梵净山村的刘福恩每个季度都请人推着自己到村委会大楼的公开栏前驻足,看自己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到没到。67岁的他患了脑梗,2013年的一场火灾又把他的木房子烧毁。靠14000元的捐赠款,重新立了一所木架房,暂为居所。同时,向国家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焦急等待的刘福恩不知道,国家下拨给他的19800元建房补助,早就被办有一个茶厂、一个木材加工厂,开着奥迪车,资产上百万的村委会主任姜山截留了。
申请、发放危房改造资金,按规定要季度公开的,但调查组到村里调查时,村务公开栏上张贴的泛黄的纸张还是一年前的。
“当时心里感觉这个钱拿了也没人知道,没人管。”姜山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说,没有公开、缺乏监督,让其心存侥幸、有恃无恐。
(五)工作纪律
1、核心: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2、重要意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其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建设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党的领导虚化弱化淡化,是许多地区和单位的共性问题,也是导致各种乱象出现的总病根。《条例》在修订中,将“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作为一种违纪行为专门予以明确,以刚性约束向各级党组织及负有领导责任者扬起了“鞭子”,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追究更加切实可行。
3、违反工作纪律的主要表现:《条例》中所指工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而是指党的工作,如党的宣传、组织、统战工作等。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该章依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1)党组织失职行为。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条例》第113条—第115条明确了“党组织失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14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典型案例:xq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班子”害了自己。
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该学院召开三次党委会议,研究施工单位给学院“捐赠”车辆,先后收受4家中标施工企业5辆车;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学院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还商定,向施工企业收取罚款用于账外开支。王鹏先明知道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有关规定,但是他不仅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而参与其中,为新校区项目办和实训基地违规购买车辆和请客送礼。王鹏先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对眼皮底下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参与,党的观念淡漠、纪律意识松弛。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形同虚设。2015年2月,喀什地区党委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第114条的规定,说明不担当也要被问责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等人因下属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责任追究。南海东部管理局所属生产部等多个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以会议费为名报销吃喝费用、违规在度假村和五星级酒店开会,相关直接违纪人员受到处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刘再生和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杜玉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该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广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不担责就要被问责”。山西出现塌方式腐败,中央对省委领导班子进行了改组性质的调整;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贿选案中,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被严肃处理……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中央和省区市共点名道姓曝光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的典型案例100多起。条例这样规定,就是倒逼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2)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权力是柄“双刃剑”。要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上,按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超越用权的界限;按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按规定的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把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条例》第116条—第119条明确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18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典型案例:云南省瑞丽市原市委书记杨跃国: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等。
曾任云南省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杨跃国,随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在土地出让问题上,他直接带着老板到现场看地,只要老板看中了,就安排市国土局供地。杨跃国为了规避监管,自己指定土地位置和面积,不符合规划的就调整规划;自己确定土地价格,相关部门再找个中介机构,围绕他的意图做个“象征性”的土地评估,然后按照开发商和杨跃国谈好的条件,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来保证老板拿到土地。
一次,上级机关到瑞丽开展土地清理督查,发现一老板违规开发高尔夫球场,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并提出停工处理意见。杨跃国不立即督促整改,而是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说情干预执纪执法活动。2014年9月杨跃国被开除党籍。同年12月,杨跃国被依法严惩。
(3)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等各种交往日益增多,内容更加广泛,严守外事纪律十分重要。《条例》第122条—第125条明确了“违反外事工作”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22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典型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公款出访“点多面广”。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利用分管外事旅游工作之便,以各种名目安排本人用公款出国,打着考察工作之名行个人娱乐之私,先后数十次出国境。金昭“出访”可谓“点多面广”,足迹遍布欧亚、美洲大陆等。金昭把出国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挥霍奢侈的契机,擅自变更考察路线,完全丢掉了一名共产党人的品格。
金昭违反外事纪律参与境外奢靡活动的花销从哪里来?某次金昭去欧洲前将下属单位负责人叫到办公室,表示“陪同领导出国考察需要一些费用”。该单位负责人通过旅行社兑换了美元交到了金昭手中。金昭漠视纪律,终受到党纪严肃处理,被开除党籍。
(六)生活纪律 
1、核心: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2、重要意义:“奢靡之始,危亡之渐。”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耐不住寂寞、经不住诱惑,沉湎于奢靡享乐,极易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偏离,正所谓因玩物而丧志、丧志而致腐,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奢靡享乐之风盛行,不仅腐蚀干部群体,而且败坏党的形象,损耗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还会对社会风气带来不良的示范和影响。《条例》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实践成果的制度化,又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作为具有远大理想和高尚追求的政党,共产党员在生活方式、情趣爱好等看似“私人化”的方面,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歪风邪气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3、违反生活纪律的主要表现:《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越要反对贪图享乐、骄奢淫逸的思想,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条例》第126条明确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26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典型案例:某市原市委书记: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
生活方式不健康,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谈到这位市委书记,熟悉他的人会不约而同地提到这个细节。
主政一方时,有专人帮该市委书记安排晚上去会所的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他都会先让人安排好地方,再根据他的要求通知参加人员,告诉他们时间地点。一起活动时,经常是大家先在一起吃饭,然后唱歌、喝酒或者打牌,再吃夜宵,一玩就到凌晨两三点。
该市委书记喜欢喝高档红酒,嗜好野味,吃饭或宵夜时,通常会特意安排一些野味,如穿山甲、焖蛇、金钱龟、东青斑、金枪鱼等高档菜肴。当然,所有这些消费都是由企业老板买单。
为了服侍好该市委书记,圈子里的人还专门为他开设了一家会所,会所风格按照他的喜好设置,装修方案由负责帮其安排活动的人与企业老板亲自商量,经该市委书记首肯后才着手实施。从2012年底到2014年年中接受组织调查前,该市委书记先后到这家会所消费达30多次,差不多每个月2次。另外,他还频频出入该市其他私人会所。
还有,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薄连根,奉行“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人生哲学,平时很少回家吃饭,接受老板们的宴请只喝茅台酒,一桌宴席上万元是常事,一晚上消费几万元也是常事,他曾经让人一次就给他送上10箱茅台酒。
(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条例》第128条明确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28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酒后寻衅滋事损坏他人车辆。
2014年4月29日,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演出活动有关事宜。午餐期间,贾建涛违规饮酒。午餐后,贾建涛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后车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然后跑到河南广播大厦的10楼办公室寻找张某,并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随后,保安赶来,将其带下了楼。
车主张某回到广电局院内,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备离开的贾建涛要求赔偿。醉酒的贾建涛先是坐在车里大骂,然后下车撕打张某。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4月30日,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建涛文广新局局长职务。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其违纪情况后,经卢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深入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
   抓好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党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汇贯通,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自己的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最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把《准则》和《条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课和党员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加强宣传,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党组织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严明纪律是推进伟大事业的重要保证。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领导一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咬住不放、一抓到底,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善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我们要严格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使党员干部始终不忘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永葆共产党人的青春。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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