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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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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中学,住所地:**********************8。电话:**********************

  法定代表人:***********,********************中学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男,******年*月24日生,***************,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并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等“应当再审”的事由,为此,申请人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裁定撤销***市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维持**市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和第二项。

  2、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维持**市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3、判令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每月发放给被申请人的养老保险金。

  4、改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时要求不要申请人为其交纳养老保险,同时要求申请人将该费用随工资每月发放。申请人在工资单中注明该项为原应交社保局的养老保险金。申请人现有新证据证明该事实。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的此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被申请人应退回申请人每月发放给其的养老保险金,申请人替被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二审法院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聘任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但发生劳动争议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申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不应当为被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应缴纳的只是社会保险费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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