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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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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精神,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总书记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公募基金会,以下同)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小金库”问题,深入推进全省反腐倡廉建设,为实现“两强一堡”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清理,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全面深入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为根本任务,着力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巩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取得的成果,防止“小金库”问题出现反弹;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并对自查自纠“零申报”单位,认真组织复查,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按照中央的规定和要求,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垂直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以及不同层次的基层预算单位。社会团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级社会团体、行业性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是:省级和州(市)国有企业,及其二级以下子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以及各级政府直接管理,或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

四、工作职责

全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省清查“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省清查办负责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省民政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并指导各州市、省直部门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专项治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全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等5个阶段。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动员部署,在5月10日前提出落实意见,制定工作方案。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各级各部门应及时组织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开展全面复查工作。一是确认复查对象。各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以及民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责任范围内专项治理工作对象进行摸底排查,确定复查的具体范围和具体单位。二是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工作,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坚决扫除治理工作死角。凡未按要求达到100%复查面的地区和部门,一律按照工作程序重新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三是实行复查公示制和承诺制。复查单位完成复查工作情况及工作结果必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公开作出本单位未设立“小金库”的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凡未按照要求进行内部公示和作出公开承诺的单位,本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责令其重新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公示和作出承诺。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文字说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2),并上报本级“小金库”治理工作机构。省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于5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和汇总后的《“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报送省清查办;省级各部门、单位、企业集团必须在5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和汇总后的《“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6月8日前报省清查办。各州(市)要在5月30日前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省清查办;同时将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
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6月8日前报省清查办。省清查办统一汇总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复查统计数据并上报中央治理办。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督导抽查工作由各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分别从纪委监察机关,财政、审计、民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重点检查组,组长由成员单位领导担任。

1.抽查的重点对象: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2.抽查的重点问题: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包括购买礼品或作为红包送人)。

3.抽查的时间界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查的重点是以来各项“小金库”资

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底“小金库”资金滚存结余和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抽查的重点是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底“小金库”资金滚存结余和形成的资产。必要时可追朔到以前年度。

抽查结束后,各级要认真填报《“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见附件3)、《“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及有关文字说明,各州(市)“小金库”治理机构汇总后,于7月30日前报省清查办。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各级、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全面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要对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及时纠正,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省清查办负责抓好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全面复查发现问题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省民政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全面复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落实。各州(市)、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要在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并写出文字说明,按照治理职责分工,于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清查办、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各级、各部门以及纳入治理范围的各单位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一是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分口负责长效机制建设相关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工作。二是开展调研。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机构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小金库”问题及治理工作相关情况开展一次专项调研。在对“小金库”治理工作以来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剖析原因、查找根源,为长效机制建设打好基础。三是稳步推进。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地区、部门和行业特点,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制定提出本地区、本部门长效机制建设计划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确定时限,尽快出台和完善一批具体制度办法。

省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于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报送省清查办;省级各部门、单位、企业集团必须在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省清查办。各州(市)要在11月30日前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报送省清查办;同时将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省清查办。省清查办统一汇总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复查统计数据上报中央治理办。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总结验收工作在省清查“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省清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各级各部门总结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并与成员单位研究提出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总结验收标准。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

各州市、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小金库”治理机构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12月5日前报省清查办(具体内容见附件8)。

六、纪律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省清查省直预算单位“小金库”处理办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一)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严惩顶风违纪行为。复查中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不认真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面未达到100%,或未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公示和承诺的单位,责令重新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

对自查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督导抽查发现“小金库”问题的,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必须严肃责任追究,并视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公开曝光或全省通报。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应付、走过场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督导抽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深入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六次全会,以及国务院第三次、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动员党员干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

在加强综合成效和正面典型宣传的同时,各地区要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各部门要在内部通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对外宣传、统一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审理、统一汇总上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机构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国资等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专职从事治理工作。各级、各部门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协调、服务和督导,及时掌握本级、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地区和部门开展督促指导。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扎实推进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三公消费”治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工作的督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与纪检监察、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

(四)严肃执纪执法,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执法,坚决查处设立“小金库”问题,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党纪条规,予以严肃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要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决定;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

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认真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严格做到“小金库”问题有举报必核查,核查后必报告。要按照中央和我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兑现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注意加强保密工作和对举报人的保护。

(五)注重源头治理,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重要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际,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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