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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孤寡老人监护与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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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社区孤寡老人监护与救助工作制度为做好社区孤寡老人的监护与救助工作,提升社区文明形象,构建和谐社区,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成立孤寡老人救助与监护工作指导小组,专门负责孤寡老人的救助与监护工作。

第二条 城镇“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镇低保,330元/月/人,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低保,250元/月/人。符合条件的再给与分类施保。

第三条 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和“五保”对象衣、食、住、医、葬由区财政按每人1500元核拨各镇(街)场给予包干补助。

第四条 城镇“三无”对象自愿入住福利院、农村“五保”对象自愿入住敬老院的区、镇(街)应给予安排。

第五条 分散供养的孤寡老人可由社区制定居民或亲属提供供养照料,并对其供养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照料的居民或亲属,社区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改由他人进行照料。

第七条 开展救助特困老人活动。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孤寡老人,社区应优先列入助养对象。

第八条 生活确实困难而又不能列入助养对象的,可作为市、区每年慰问探望的重点进行救助。

第九条 对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孤寡老人,在区、镇(街)政府救助后,仍无法解决的,镇(街)、社区要登记备案,并上报区老龄办,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救助。

第十条 开展“情暖空巢——平安铃进社区”活动。由区老龄办联系电信部门免费为有需求的孤寡老人安装电化平安铃,社区发动志愿者与其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负责联系电信、水电、煤气、餐饮等部门为其提供免费或优惠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社会事务办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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