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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备金征收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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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77号)及《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实施意见》(杭总工〔〕82号)规定,从年1月1日起,市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现将有关基本政策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对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征工会经费。

(二)对应建未建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征工会筹备金,并由工会部门督促其建立工会组织。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缴费单位,按原批准的规定标准拨缴。

地税部门代征部分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本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口径计算。

缴费单位开业或者设立起始时间以税务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报与缴纳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按月(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代征前已按月缴纳的缴费单位,继续按月申报缴纳;其他及代征后纳入的缴费单位按季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每个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季)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使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四)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缴纳主体。参加联合工会或集团公司、总机构工会、系统工会的缴费单位,也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缴纳主体。从外地搬迁到的企业或在杭的分支机构,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搬迁地或总机构所在地,尚未转入的,并已在搬迁地或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工会经费的,凭有效证明,报工会部门批准后,暂缓征收工会经费。

(五)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统一缴入国库,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亦比照其他税费的申报,在综合申报表中申报,自1月1日起,凡是申报表中有工会经费费种的企业,必须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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