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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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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朗诵艺术协会章程[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团体的名称:市朗诵艺术协会(英文名称:ingtaielocnteartinstitute,以下简称“朗诵协会”)第二条朗诵协会的性质:由朗诵工作者、爱好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朗诵协会的主题口号:以我之声,传递文明。

  第四条朗诵协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诵读经典,传承文明”,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奉献高尚精神食粮,提升大众文化品位;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倡导文明、高雅的大众文化生活,努力创造市朗诵艺术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朗诵会,通过诵读中华经典诗文以及中外优秀文学作品,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歌颂人间真善美,加强语言文化交流,实现实践与学术相结合,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加强与全国各地朗诵艺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倡导个性与共性辨证、高雅与亲切和谐的艺术美学,不断推出内容健康、格调清新,又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诗文朗诵作品。紧跟现代社会文化风尚发展方向,在创作与欣赏之间建立一个新平台,推广普通话,传播朗诵艺术,丰富大众文化生活,提升大众文化品位。

  第五条朗诵协会的工作方针:

  以活动求生存,以交流求凝聚;以宣传求发展,以专业求进步。

  第六条朗诵协会的工作目标:

  以唯物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发掘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开展文学艺术理论和学术研究与创作。大力推广普通话,弘扬朗诵艺术和时代精神,努力提升协会成员朗诵艺术的专业水准,发挥社团优势,培养和发现朗诵人才,为语言文化的繁荣与进步积极贡献力量。

  以朗诵会、朗诵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语言技巧培训、商务礼仪培训、舞台形象指导等为主要活动方式,开展朗诵艺术、演讲艺术、交际与口才艺术等有关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社会公德为己任,尽社团的力量关注民生、关爱社会与环境,为传播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积极配合教育部、国家语委推出的“雅言传承文明,经典浸润人生---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努力在全市开展“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有机结合,鼓励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在诵读中亲近经典,在亲近中热爱中华文化,在热爱中弘扬中华文明,在弘扬中创新发展。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歌颂主旋律,以举办公益朗诵会的形式颂扬人间真情,关注或援助社会弱势群体。

  第七条朗诵协会接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朗诵协会的住所: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路名仕华庭小区三号楼11号商铺一楼1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九条朗诵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广普通话,组织会员开展朗诵创作活动;(二)组织会员定期举办朗诵会,丰富大众文化生活;(三)开展与朗诵相关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四)与国内外朗诵组织合作与艺术交流;(五)鼓励和帮助朗诵工作者和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朗诵艺术活动,交流朗诵技艺,研究朗诵理论,发展朗诵教育,为繁荣我市朗诵艺术事业的进步而不懈努力;(六)努力加强全市朗诵工作者、爱好者的团结,注意加强对青少年朗诵人才的培养与扶植。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朗诵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朗诵活动的联系,促进朗诵艺术的普及与提高;第三章会员第十条朗诵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理事单位)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朗诵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朗诵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朗诵协会的意愿;(三)积极参与朗诵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四)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的盖有朗诵协会印章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朗诵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朗诵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朗诵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朗诵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朗诵协会章程;(二)执行朗诵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朗诵协会合法权益;(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朗诵协会,并立即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立即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朗诵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倘若出现重要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理事中产生);(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朗诵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果理事在任期间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会规、会约、严重侵犯朗诵协会的利益,会员代表大会可予以罢免,但需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朗诵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发生重要情况经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应召开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聘任名誉主席若干人,特邀顾问、顾问若干人,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朗诵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好;(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号召力;(三)会长、秘书长最高行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朗诵协会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朗诵协会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满后,除主席、秘书长严重违反本章程、本会会约会规的规定,不适于担任上述职位,或是理事会认为有必要重新选举,否则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朗诵协会主席为朗诵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它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朗诵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朗诵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朗诵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书面委托其他副主席或秘书长代为行使职权,倘若主席因病故、服刑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由其他副主席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权,直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条朗诵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种朗诵会;(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书面委托副秘书长或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职权,倘若秘书长因病故、服刑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由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代为行使其职权,直至任期届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朗诵协会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设专户,建立专财,由专职财务人员管理财务。

  第三十二条朗诵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经费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朗诵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朗诵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朗诵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朗诵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朗诵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朗诵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朗诵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朗诵协会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于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向所有会员公开。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朗诵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朗诵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朗诵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朗诵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朗诵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朗诵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1月1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朗诵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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