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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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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的顺利开展,切实增强我办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健全党内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党组织形成的重要决议、决定及重要事项,按照分发范围和发布层次,先党内、后党外,及时、如实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党务信息,依法向办事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李埠口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受理部门审查、李埠口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党务信息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党务信息”是指党务公开各成员单位在其履行党务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共信息”是指党务公开各成员单位在其履行党务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涉及公共利益须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息”是指党务公开各成员单位在其履行党务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涉及特定个人的身份、特性的信息。

  第四条 李埠口乡党务公开各成员单位,有依法履行受理并答复或提供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通过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权利,除我乡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李埠口乡党务公开各成员单位申请获取相关党务信息。

  第五条 李埠口乡各党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制度,制定党务公开信息编写规范,会同党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编制规范的党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编制的党务信息公开指南中“依申请公开”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党务公开各成员单位不予受理以下党务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党务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党务信息,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应当向李埠口乡党务公开各成员单位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可以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李埠口乡党务公开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般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采取口头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时间;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

  (四)所需党务信息的具体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申请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到受理部门的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事由。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受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描述详尽,尽量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部门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第十一条 李埠口乡党务公开成员单位收到党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也可以直接提供;

  (二)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内掌握的,应当力所能及地指引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或向申请人说明;

  (三)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所申请的党务信息涉密,如果可以作分离处理,应当将可公开的部分提供;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申请符合公开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李埠口乡党务公开成员单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公开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当场可以确定答复或提供党务信息的,如申请人没有异议,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确需延长答复或者提供信息期限的,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党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不至于造成第三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一般要求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则属于免于公开的范围。若第三方逾期不做答复,受理单位将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信息,并向申请人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成员单位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受理部门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应申请人的要求,有条件的受理部门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受理部门应当以该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受理部门可以选择以符合该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被申请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申请人符合减免费用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受理部门应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接收公众对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党务公开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义务的,可以向党务信息公开督查机构、党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党务公开成员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制度,不向社会公开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党务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的;

  (二)不履行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务信息的;

  (三)隐瞒或提供虚假党务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有关情形。

  党务公开成员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合理使用依申请获得的党务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党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添加、删除、篡改党务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依申请获得的党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李埠口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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