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方案范文

乡关于对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范文词典 fanwen.cidiancn.com

阅读: 300

  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以下简称“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李埠口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李埠口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李埠口乡纪检监察室负责办事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李埠口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李埠口乡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 实施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

  (二)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追究集体领导责任和追究个人领导责任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违反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追究:

  (一)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二)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三)未公开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等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四)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第七条 违反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追究: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或者行政职权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四)未按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的;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行使全过程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八条 违反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权力运行不规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追究:

  (一)不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二)未如实记载行政职权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三)在权力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第九条 违反公开透明运行规定,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追究:

  (一)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或群体型事件的;

  (二)在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三)不按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四)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因制度混乱、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十条 违反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责任按以下规定区分:

  (一)应当报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未报批,造成第七条至第十条情况之一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造成第七条至第十条情况之一的,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由于承办人故意行为导致主管领导失误的,承办人负全部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提出了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造成第七至十条情况之一的,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公开透明运行规定,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四)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李埠口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认定和区分责任。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违反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李埠口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李埠口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WwW.ZgDoC

分享范文给亲友.

下一篇:提高审计局信息公开服务 下一篇 【方向键 ( → )下一篇】

上一篇:麻醉病人准备规范 上一篇 【方向键 ( ←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