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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科技人才创业创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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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业和自主创新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型创业项目,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到创业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到实施的科技领军人才项目。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是指拥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清晰、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区创办企业或在企业参股比例30%以上的科技带头人。

第四条 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是指与科技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其所属行业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半导体照明、生物、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及信息服务以及新材料、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新型平板显示、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新兴产业)。科技领军人才项目,需要在范围内进行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科技领军人才项目分为创业项目和高增长型项目两类项目。创业项目是指科技领军人才以其核心技术新创办控股或新参股30%以上企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其核心技术在该企业主营业务中占有核心地位。高增长型项目是指科技领军人才的科研成果完全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在实现技术创新的基础上,首期实到投资、年销售收入、年增长情况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㈠自有注册资金及实物资产(含自筹、风投)首期投入不低于400万元。

㈡新创办企业投产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或者已投产3年以上企业申报的上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㈢产业化成熟度高、高增长性好(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达25%以上或年销售收入增长额在800万元以上)。

㈣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第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科技局根据新兴战略产业发展、科技进步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提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委托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评估机构评审,报管委会审批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人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各种项目资助,均以科技项目立项方式,从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项目资助

第七条 启动经费。给予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启动经费资助。

第八条 研发和经营用房补贴。对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租用研发和经营用房的,在确认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后,三年内按照每天每平方米0.7元的标准,补贴200平方米以内的一处研发和经营用房的租金;在认定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后,对科技领军人才高增长型项目三年内按照每天每平方米0.7元的标准,补贴2000平方米以内的一处厂房租金或厂房维护费用和水电汽费用补贴。

第九条 项目资助。在2年内,给予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不超过400万元的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给予科技领军人才高增长型项目不超过600万元的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条 融资补贴。在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投产三年内,根据项目流动资金需求,以贴息比例不超过70%的方式给予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不超过100万元、高增长型项目不超过150万元的融资补贴。

第十一条 新增财力贡献奖励。对于符合《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大金管发〔〕号)第八条规定的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自其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其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的增量部分给予适当奖励,用于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配套补贴。科技、发展改革、经济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科技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争取国家部委、省、市各相关系统的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领军人才项目相应的资金配套补贴。

第三章 人才鼓励与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安家费补贴。给予科技领军人才一次性安家费50万元(税后)。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管委会为科技领军人才提供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高级专家公寓,在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被认定后,享受优惠政策3年时间内,免租金居住。在本市租房居住的科技领军人才,在被认定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后,在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被认定后享受优惠政策3年时间内,每年享受一处住宅15万-20万元的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专项奖励。在科技领军人才项目实施的三年内,科技领军人才因工资薪金所得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留成部分专项奖励给个人,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每年因工资薪金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专项奖励比例为120%;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至10万元的,专项奖励比例为110%;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下的,专项奖励比例为100%。

第十六条 子女就学及国际学校补贴。科技领军人才的子女在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根据科技领军人才的意愿,由教育部门安排到区属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三年内,给予归国留学的科技领军人才就读国内的国际学校子女学费补贴,其每年学费5万元以下的据实补贴,超过5万元的补贴5万元。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服务。为科技领军人才提供跟踪医疗服务,每年为科技领军人才提供免费体检服务,建立领军人才健康服务档案,对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记录。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平台服务。成立科技领军人才联谊会,举办创新创业沙龙、科技领军人才论坛等主题活动,促进科技领军人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贡献突出或工作需要的科技领军人才,每年可资助一至二次赴国外进行项目考察或学术交流,资助费用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科技领军人才的配偶提供就业服务支持。

第二十条 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由管委会与领军人才本人签订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执行协议。

第二十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及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协议有关约定,按时完成项目开发和产业化目标,接受管委会有关部门的监管、考核。科技领军人才及所在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管委会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协议。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协议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领军人才创业创新项目执行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分别负责科技领军人才的人才鼓励资助、补贴、专项奖励和科技领军人才的项目资助申请受理和发放,并会同财政局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上报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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