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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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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市面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和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 教学组织事故

  1、 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去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2、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3、 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 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6、 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7、 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8、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9、 教师酒后上课,或者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的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0、 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1、 教师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2、 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具等到。

  13、 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威胁其不正常参加考试等。

  14、 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培优等。

  15、 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通报,班主任未能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16、 每学期对学生家访平均不足一次。

  第四条 教学运行事故

  1、 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或未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 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3、 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4、 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一个年级或全校学生旷课人数中学超过10%、小学超过去5%。

  5、 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各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有(在一学期内,时间达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导致资源严重浪费。

  6、 未经批准或无特殊原因,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一天以上。

  7、 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在规定的保管的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五条 教学考核事故

  1、 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 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3、 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码;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4、 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5、 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组织学生在走廊、操场进行考试;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或张榜公布考试结果。

  6、 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的学生总数的5%。

  7、 以各种方式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干扰学生填报志愿或擅自变更学生考试志愿,漏报、漏填学生考试志愿。

  第六条 教学保障事故

  1、 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3、 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4、 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由当事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度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的部门。

  第八条事故当事人所在的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据事故情节,认定情节较轻或情节较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类型,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仙桃市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九条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学校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后认定。

  先由职能部门认定,再由分管领导认定,较为严重的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先由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校长最终决定,处理时间为1——3天。

  第十二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一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仙桃市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申诉与仲裁

  第十四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五条 各中学校应设立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职能部门,指定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并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和教代会代表、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七条 当事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职能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帮仲裁委员会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仲裁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申诉。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

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WwW.ZgDoC故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情节较轻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

  情节较生的责任人予以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

  重大教学事帮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停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消。

  各中小学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门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信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取消校长、分管校长=学校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确实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校长、分管校长,比照本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仙桃市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体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于,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中小学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扫的事故,各中小学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 条与本办法相关的各种教学事故的投诉、申诉,由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八 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 条本办法由仙桃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WwW.Z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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