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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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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公司有关业务流程和岗位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对外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对本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二)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

(三)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有关制度执行业务操作;

(四)、未按照职责规定履行应尽的工作职责或者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对公司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

(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

(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

(五)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系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项目经办人应有两人同时进行,包括项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

项目主办人,具体指第一调查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

(二)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审查项目交易对象的资产质量、履约能力、财务信用、项目情况、项目财务收益情况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对业务操作以及风险防范措施拟定初步的方案;

(五)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有关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建立规范的业务工作底稿和业务档案;

(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第二调查人。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对业务全过程包括尽职调查和项目执行进行协调、控制,领导、指导项目经办人员的项目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

(二)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以及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调与监督。

(三)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审查委员会委员。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

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

(二)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和执行控制。

第七条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一)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

(二)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控制环节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同意担保”的担保项目,因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不良担保的,项目主办人无责任,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负次要责任;项目主办人对因担保项目执行控制不严形成的不良担保仍要负主要责任,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三)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担保,而在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接交后发生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移交项目移交时为非正常担保,属项目移交前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要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只负责催收环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属项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五)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等项目审查人分别对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与项目主办人(或移交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审批人)一起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主要责任;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次要责任。

(六)项目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七)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

(八)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原责任不清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确认损失或者责任事项发生);

(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决议;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决议;

(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风险管理部每月10日前将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

风险管理部会同行政部在《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

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的5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

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不良担保项目,处罚标准按以下执行:

(一)处罚金额标准。

出现不良担保暂时对公司无损失的,按该不良担保项目当年实现担保费收入的2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造成公司十万元以内损失的按其应实现担保费收入的20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分担比例。

出现不良担保暂时对公司无损失的和造成公司十万元以内损失的,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50%;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其他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对公司造成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40%;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三)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金额的计算办法。各责任种类责任人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人数;如同一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中一个或几个身份出现的,只按最高责任种类处罚,并不重复计算。

(四)对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扣款顺序为:效益工资、工资。

(五)如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六) 担保项目在评审、操作过程中因个人道德品质问题而形成不良担保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不良担保责任认定报告

2、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

3、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

附件一:

 

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

        编号:     年第     号 

 

 

 

根据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我们通过走访担保客户、银行等单位、查阅担保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与相关担保业务人员谈话等方式,对下述担保业务进行了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一、担保项目基本情况

1、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编号:            

2、担保客户称:                                       

3、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4、公司向                        银行或其他客户名出具担保合同(函);

5、担保项目主办人       ;协办人:       ;审批人:

 

(包括发生担保代偿;发生担保损失;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

 

三、认定结论 :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附件二: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

编号:     年第    

 

 

根据     年第     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和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担保编号为   、担保客户为                      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提出如下进行建议:

 

一、形成不良担保的主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包括担保评估与审批出现决策失误;未履行中心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中心规定审批权限;担保执行控制环节发生偏差;其他):

2、客观原因:

 

二、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1、项目主办人:

2、项目协办人:

3、移交项目主办人:

4、移交项目协办人:

5、项目审查人:

6、项目评审人:

7、项目审批人:

 

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1、完全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2、主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3、次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经济责任:

 

五、化解不良担保项目风险的建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综合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附件三: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

编号:     年第    

:  

 

根据中心(     )第   期办公会议纪要决议,对担保业务编号为           、担保客户为      、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如下:

 

一、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的经济处罚。

 

二、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的经济处罚。

 

如上述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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