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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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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是在学校党委、团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学生社团联合组织;是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群众团体。

  第二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宗旨:是把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同学们组织起来并且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以扩大知识面,丰富课外生活,培养广泛的爱好与志趣,锻炼组织协调能力,为同学们素质的培养和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也为校园文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坚持以邓小ping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学生社团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现我校的教育理念,传承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勤奋求真,博采创新”的校训,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们通过健康、文明的社团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个性特长等多方面素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成为我校党委、团委与学生社团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基本职能: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团委关于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具体负责对全校各校级、院级学生社团以及各个院级社团联合会活动实施的管理、协调、监督等。

  2、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学校各个社团的发展和建设服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发展和建设的监督和引导,带领各个社团开展多层次高雅文明、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

  3、根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来完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的档案建设和管理,指导各个学生社团建立健全内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注册审批、组织建设、活动申报、对外宣传、经费审计、珉主决策等。

  4、加强与省内外兄弟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学习交流与合作,发展与校院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良好关系。

  5、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召开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以及各个时期的常务会议。

  第五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遵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条例》服从校党委、团委的领导。

  第二章 构成与职权

  第六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所组织的全校学生社团联合代表大会是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全校学生社团联合代表大会每学期结束召开,参与人员包括: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各个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2名、社联各部主要负责人2名、指导老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八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是全校学生社团联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学生社团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生活中的各项管理条例与章程的执行与监督以及社联各个部门的聘任工作,定期召开社联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等。

  第九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权:

  1、听取审议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各个代表的报告。

  2、讨论和决定各学期社联与各个社团的工作方向与工作任务。

  3、修改完善以及补充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4、任免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成员以及对各个学生社团的评议。

  5、大会临时需要处理与决定的重大事务等。

  第十条 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由各个学生社团成员全体大会选举产生,所在社团中的各个成员均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学生社团所举行的学生社团换届选举大会需通知学生社团联合会,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派出代表监督,如果没有通知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所选出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可不被承认。

  第十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全校学生社团联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落实会议中的决定以及日常工作的实施机构。

  第十二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在主席团的带领下设:办公室、秘书部、宣传策划部、网络资源部、公关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文艺部、编辑社等部门。各部负责人的任免由主席团决定,各部的部员招收由各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

  第十三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的学生社团组成。凡依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成立注册的学生社团,即取得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可根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发展本社团成员和撤消其成员资格的权利。

  第十五天 会员有向本会推荐主席团候选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与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本会 决议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前提出用与参考与修改。

  第十八条 会员有向本会报告团体的工作与活动的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有维护本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本团体成员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要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无书面申请,相应责任由退会者本人独自承担。

  第四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必须热爱学生社团工作,忠于职守,遵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章程》与校规、校纪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任职期间要不断提高自身文化修养,努力培养个人能力,强化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在职期间必须以身作则,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严重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应按时参加例会,不得无故缺席,连续三次缺席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者宣布除名、通报全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应积极配合主席团做好日常工作不得推脱、抵触。在工作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例会和适当的情况下提出。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在职期间不允许在其他校级组织中担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与主席团取得联系,不得自行解决。否则后果由相应关系人承担。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经费来源由学校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赞助等组成。

  第六章 附 则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具体工作事项由社联制定相应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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