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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推进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窗口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我局拟定的《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适应滨湖大城市发展的需要,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经营行为,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推进驾驶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窗口良好形象,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实行记分周期(12个月)管理,总分为12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予以记分;对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驾驶员予以奖励。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应当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具体记分管理方式和程序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结果作为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车主)年度质量信誉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转借出租汽车牌证给他人从事营运的;
(三)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人驾驶,或转借《客运资格证》给他人从事营运的;
(四)无故拒载,欺客、宰客的;
(五)敲诈、勒索、殴打、骚扰乘客等行为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六)酒后驾驶出租汽车营运的;
(七)策划、煽动驾驶员停止营运的;
(八)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二)故意绕行,择客、倒客、甩客的;
(三)发现乘客遗失的物品,不主动归还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的;
(五)不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站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的;
(六)被媒体曝光,情节较重的;
(七)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遇到抢险、救灾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不服从管理部门调派的。
第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不主动出具发票或乘客索要车票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的;
(二)服务态度粗暴,与乘客发生争吵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
第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营运时不携带《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客运资格证》的;
(二)不按规定错时交接班的;
(三)车、证不符的;
(四)转借、转售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五)不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
(六)行驶中吃零食、吸烟或接打手机的;
(七)违章或被乘客投诉举报,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
(八)因路线、地理环境不熟悉,被乘客投诉的。
第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按规定摆放《客运资格证》的;
(二)未系安全带的;
(三)未按时更换座垫套的;
(四)未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设备的;
(五)车身破损、脱漆变形的;
(六)向车外吐痰、抛撒废弃物、车窗悬挂毛巾的。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车门无喷字或喷字不清晰的;
(二)车厢内不清洁、仪表台堆放杂物、后备箱不整洁的;
(三)运价标贴、温馨提示张贴不规范或破损未及时更换的;
(四)顶灯破损或夜间不亮的;
(五)拒绝张贴公益广告的。
第三章 记分管理
第十二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过下列途径,查实驾驶员有违章行为的,实行记分处理。
(一)稽查人员现场查处的;
(二)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四)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经查属实的;
(五)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变更《客运资格证》的,原记分分值转入新的《客运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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