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范文

征地拆迁安置规范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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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县政府办公室先后制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拆迁户房地产权证办公会会议纪要》(铜府办纪要〔〕28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龙工业园区农民还建房相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铜府办纪要〔 〕10号)等文件,对全县征地拆迁安置自建房(以下简称“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涉及的牵头单位、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有效解决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验收环节部门职责不够明确、质量安全认定办法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为了妥善解决我县自建房在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遗留问题,经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联合工作组

二、明确自建房房地产权证的具体办理办法

(一)根据《 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县移民安置房和农民拆迁还建房消防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公消〔〕17号)精神,自建房不属于消防监督范围,不需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手续。因此,自建房建设和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再将消防相关手续作为必备要件。

(二)环保验收由县环保局负责,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对自建房片区的化粪池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三)规划验收由县城乡建委负责,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规划核实确认合格的自建房,由县城乡建委在《联合审批表》中签署规划核实确认意见。对于年1月1日以前已建成的自建房加层的,执行原《 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按违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后,由县城乡建委在《联合审批表》中签署规划核实确认意见;对于年1月1日及以后建成自建房加层的,按照《 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拆除违法建筑,因影响结构安全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后,由县城乡建委在《联合审批表》中只签署合格部分规划核实确认意见。同时,阁楼、地下室不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质量验收由县城乡建委负责,相关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按施工图设计施工的自建房,由县质监、设计、监理等部门进行验收,对能够认定为建设工程合格的自建房,由县质监、设计、监理等部门在《联合审批表》中签署合格意见。未完全按施工设计图施工的自建房,存在加层、加阁楼、无施工资料等,导致县质监、设计、监理等部门无法认定为合格的建设工程,由自建房户提出申请,县城乡建委、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协助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自建房户自行负责。经结构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自建房,交县质监、设计、监理等部门进行备案后,由县质监、设计、监理等部门在《联合审批表》中签署合格意见。

(五)自建房的房地产权证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必须确权给自建房户本人,需要进行变更和交易转移登记的,按《中共县十二届二十四次常委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现行收费标准

(一)土地款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测土地面积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拆迁协议规定执行,多退少补。

(二)包干代收配套费、规划许可执照费、质量监督费、劳动定额测定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结算,按协议规定,多退少补。

(三)初始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四)权属登记调查费:住宅100平方米以下的7元/套,100平方米-150平方米以下的10元/套,150平方米及以上的15元/套,非住宅20元/套。

(五)土地、房屋测绘费均为0.6元/平方米,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测的土地、建筑面积为准。

(六)变更、转移登记内业成图费65元/幅。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费, 年1月1日以前的住宅为3元/平方米, 年1月1日及以后的住宅为6元/平方米(时间的确定以拆迁协议签订时间为准);非住宅按评估价2%收取。

(七)进行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涉及的税收按以下基价进行计税: 年住宅基价为250元/平方米,非住宅为300元/平方米;年至 年的住宅、非住宅基价逐年依次递增50元/平方米(年限的确定以拆迁还建协议时间为准)。

四、自建房房地产权证的办理程序

(一)由各街道办事处收集申请办理自建房房地产权证的还建户名单,并交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县环保局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各还建地进行环保验收。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协调建设规划、质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自建还房进行验收,原则上每一个月组织两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自建房的土地、房屋测绘工作,将测绘报告交工业园区管委会并完善具结保证书工作。

(五)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自建房的土地款、代收行政规费的结算工作。

(六)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本辖区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交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资料审查合格后集中、成批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批。

(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将本辖区自建房房地产权证领回并做好发放工作。

五、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施工许可证原件;

(五)原集体土地、房产证原件或者相关具结保证书;

(六)联合审批表;

(七)经结构安全性鉴定的自建房还需提交结构安全性合格报告;

(八)违反《 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自建房还需提交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入票据复印件(核实原件);

(九)其他相关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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