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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山安全备案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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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监管,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安监〔〕181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管理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地热、温泉、卤水、矿泉水、非砖瓦用粘土等可以不申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源开采生产企业。

(二)必须持有国土、工商、税务、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合法手续。

(三)安全生产过程中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进行安全生产备案管理。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管理建档

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备案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配号建档,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手续。非煤矿山企业提出下列申请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企业编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送县安监局核准备案。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二)非煤矿山变更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三)非煤矿山延期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延期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提出延期申请,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满时未完成延期手续,进入申办程序的矿山企业可以延长3个月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按延期程序办理;超过3个月的,不再予以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在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满时未完成延期手续,在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满后1个月以内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的,按延期程序办理;超过1个月的,不再予以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在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后要求补办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恢复生产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变更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变更,应当提交最新文件资料及原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变更后的合法手续复印件。

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延期(变更)的资料要求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延期,应当提交文件资料及原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申请单位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文件资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督促后提交的文件资料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申报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延期手续。

六、申请新办(延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的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企业申请书;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较大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六)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救护协议;

(九)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考试成绩名册、考试试卷样本,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台账记录;

(十)工伤保险缴纳凭据,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存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一)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书)、开采设计(评审意见书)、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 〕14号)的规定,非煤矿山企业须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对于确有困难的非煤矿山企业可进行分期存储,但首次存储金额按照开采矿种和规模区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县支行营业部,账号: )

八、对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处理办法

对未持有国土、工商、税务、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合法手续,擅自进行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企业完善相关手续,纳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管理;对拒不完善相关手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九、对取得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处理办法

取得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暂扣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后,未按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县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延期(变更)的程序

非煤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并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将原采矿许可证、新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存。如有新建(矿址发生变化)、改建(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等)、扩建(生产规模扩大或矿区范围变化)等情形,必须重新履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待领取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以内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使用现有生产系统恢复生产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返还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同意恢复生产。

非煤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以上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使用现有生产系统恢复生产的,如现有生产系统已经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合格后方可发还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恢复生产;如现有生产系统没有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须重新履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后,返还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恢复生产。

十一、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的相关流程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新、改、扩办理流程:企业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联合选址→企业完善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企业缴纳风险抵押金→企业完善并提交安全生产备案资料→县安监局审查合格颁发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延期办理流程:企业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企业完善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企业完善并提交安全生产备案资料→县安监局审查合格,重新颁发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变更办理流程:企业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企业完善并提交安全生产备案资料→县安监局审查合格,重新颁发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十二、不使用爆破作业的条石开采企业、河道采砂行业的管理问题

不使用爆破作业的条石开采企业,按照《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秩序的通知》(铜府办发〔 〕35号)要求执行。依据 年10月26日 县非煤矿山联席会议形成的《 县非煤矿山联席会议纪要》(铜安办〔 〕16号)精神,河道采砂行业由县水务局主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年10月26日 县非煤矿山联席会议通过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管理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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