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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考核建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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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 〕28号)结合我区实际,为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规模,加强规划引导。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各镇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镇、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科学布局农村居民点用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范围,严格控制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各镇要摸清农村居民点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以镇、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科学布局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加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改进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方式。各镇应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用地总规模。自觉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促进农村村民逐步集中居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切实保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要。区政府将在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委发〔 〕5号)要求对各镇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探索宅基地审批新机制,严格用地管理。

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申请分为单独申请和集中申请建设住宅小区两种,严格宅基地用地标准及申请条件。农村居民按户申请宅基地。单独申请按照3人及以下户75平方米,4人户100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125平方米批准用地,集中申请建设住宅小区按照人均综合用地面积35平方米批准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是因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严格审查宅基地用地申请。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原宅基地低于法定标准的三是因实施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农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是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用地:一是原宅基地已达到或超出法定标准的二是年龄未满18周岁单独申请的三是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单宗分散的宅基地,探索宅基地审批新机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引导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要严格按照镇、村土地利用规划,结合产业发展及土地整治的需要,逐步引导村民集中居住,严格控制分散新建。

由村委会提出申请,集中建设农民新居的按人均综合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经镇政府同意后,报区国土分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区政府批准用地。分散新建单独申请和原宅基地改建的严格用地标准,由建房人提出申请,报国土管理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镇政府批准用地,镇政府、国土管理所应做好宅基地审批台帐及管理工作,每半年将审批情况报区国土分局备案。

三、依法维护农民的权益,加强宅基地确权登记。

应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土地房屋平面图(或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申请办理宅基地初始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修建的住宅,村民新建、扩建房屋竣工后。村民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所在地村民小组出具证明和申请人具结保证书。

房屋买卖、分户、赠与、继承、交换等,村民改建房屋竣工。应分别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土地房屋平面图,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赠与或交换协议,继承公证(认证)文书,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

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6号)办理。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分别提交土地房屋灭失申报说明,村民房屋灭失、放弃权利、征收拆迁等。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文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申请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

四、维护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加强监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委发〔 〕5号)要求,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国土部门、区级有关单位和镇政府要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规划及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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