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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员参保养老保险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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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将试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于 年1月开始试点。 年9月1日起。区是15个试点区县之一。为保证已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平稳过渡,按照《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 〕85号)文件精神,根据《 市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府发〔 〕 号)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年9月1日起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市 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府发〔 〕56号) 市 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意见》 府发〔 〕51号)从 年8月30日起停止执行。

二、年9月1日已年满 周岁的老年人员,已参加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将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本人,终止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领取80元/月的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补缴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对应标准的养老金。

三、年9月1日前年满55周岁未满 周岁的人员,已参加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将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本人,终止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给每月80元的基础养老金,直至年满 周岁。同时,个人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其参保时趸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后续的正常缴费中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退还给本人,参加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时距领取养老待遇不足15年的人员。终止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可选择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退还给本人,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正常缴费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一次补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

六、本处理意见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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