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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管治暂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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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建德市委、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委发[]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以及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的转让、拍租、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管理。

(一)研究决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规则、管理政策;

(二)听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工作;

(三)研究决定重大项目中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设置除一般交易条件外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交易方式、条件设置等事宜;决定手续不全但因特殊情况需先行交易的事项;

(四)决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认为需要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一)负责起草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办法、规则、细则,规范交易行为;

(二)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负责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调职能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四)负责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委专家库和信用档案;

(五)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作进行监管,负责对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指导;

(六)负责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做好市交管办日常事务管理。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交易规则,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受理、发布各类招标、拍卖、挂牌、采购等交易信息;

(三)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登记手续,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四)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工作,维护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五)按规定收取有关交易费,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各类保证金。

第七条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前期准备工作和成交确认(中标签约)后的衔接落实及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八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暂定项目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但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应当由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附属物拆除、修缮等),应当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条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其它性质的出让用地,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时,应当进入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入招拍挂程序。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其它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公共性资源、服务性资源、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都要逐步纳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交易申请。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建设业主、国土资源部门、采购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甲方不得规避肢解招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自行选择评委。

第十三条交易受理。市交易中心受理申请或委托的交易项目,要严格核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应拒绝受理交易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特殊应急项目应由招标人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文件核准。市行业监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方案、公告或邀请书等)进行备案。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逐步推行交易文件并联会审。

第十五条公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由市交易中心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甲方和市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以下统称乙方)的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应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交管办核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所有报名单位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均为合格单位。

第十七条集中交易。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项目交易一般应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政府投资工程评标小组成员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招标人不得参与评委,对个别特殊工程,招标人确需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须由招标人向市行业监管部门申请并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评标小组。所委派的代表应熟悉相关业务并具有相应职称,且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交易确认。成交确认书经市交管办备案后,由甲方与市行业监管部门联合签发后并进行公告。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对甲乙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乙方无故放弃成交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备案。成交确认书签发后,甲乙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交管办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交易报告。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日内,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交管办提交交易报告。

交易报告应包括:

(一)交易范围;

(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交易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交管办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调查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乙方、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标专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交管办协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进行廉政准入限制和黑名单制度(廉政准入限制和黑名单制度另行制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监察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市交管办进行交易准入限制。

第二十四条乙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质疑或异议。乙方认为甲方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市行业监管部门或市交管办投诉。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权限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招拍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及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办法和准入制度另行制定。乡镇(街道)小型(小额)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和管理按建政办函[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均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设置限制性准入条件和有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准入条件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和市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本市出台的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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